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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栏
    2026-07-09
  • 近日,一起涉及“仅退款”规则的网络购物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一名女子通过电商平台下单购买了1100件衣服,在收到货物后对其中1000件发起了仅退款申请,但并未将货物退回,给商家造成了数万元的损失。商家发现交易数据异常后,上门追讨并报警,警方在介入调查的过程中还查获了涉及其他商家的多件衣物。虽然这起案件属于极端个案,却也暴露出网络消费领域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已逐步构建起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赋予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对于远程、在线购物场景下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这些规定在打破买卖双方信息壁垒,切实维护消费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合理正当的边界之中,越过底线势必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当前有部分消费者借用平台售后规则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在商品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虚构问题,甚至借助AI技术伪造凭证对商家发起投诉,要求获得仅退款的售后安排,以此来获得不当利益。这不仅会侵害商家的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导致商家采取更多防御性的措施对待消费者诉求,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从长远看,这些后果仍然会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显然与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在保护消费者这个重要课题上,不仅要强调消费者保护,也要强调制止和有效防范部分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以及权利滥用行为。  应该看到,上述行为的发生与电商平台在相关规则设置上的不合理及在执行上的偏差,存在一定关系。仅退款作为一种处理售后责任的方式,应经商家和消费者双方同意后才可以适用。但在过往实践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一旦发生争议,平台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良好体验,往往直接介入售后事项的处理,提出仅退款的处理方法,并强制商家接受,否则就要让商家承担其他不利后果。这种态度,一旦被一些人所利用,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他们心中的贪念,进而利用这一规则来获得不当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就此而言,当前如果有平台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商家接受仅退款作为售后的处理方法,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应该予以纠正。  不仅如此,《办法》还要求平台应当采取措施来识别、防范和处置部分消费者群体不诚实守信的行为。其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规则中明确平台内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平设定平台内交易纠纷各方的举证责任。合理减轻一方举证责任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识别、防范和处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滥用该规则侵害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规定旨在厘清权责边界,筑牢诚信底线,杜绝规则滥用,实现权益保护与秩序规范的双向平衡,推动网络交易纠纷处置回归公平与诚信本源。  从具体事件说开,在遏制消费者突破诚信原则、滥用权利行为这个问题上,仅靠纸面上的规定远远不够,而是需要转化为具体行动。平台要全面梳理、细化风控与售后规则,严守法律底线,既要引导商家强化风险防范、合规经营,也要引导消费者更理性地看待自身权利,依法依规维权。广大消费者应恪守诚信底线,自觉抵制薅羊毛、恶意索赔等不当行为。经营者也要提升风险识别能力,主动留存交易、沟通凭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监管部门则要加大日常巡查与执法力度,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我们相信,通过多方协同发力、持续推进,一定能够推动买卖双方在网络消费场景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让网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商家、消费者、平台多方共赢。  (作者:薛军,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专栏
    2026-06-26
  • 直播带货的恶性比价、外卖平台对商家的极致挤压等行为,可能面临更直接的法律与信用后果。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今年5月至12月开展信用赋能整治“内卷式”竞争专项行动,采用抽查、惩治、曝光等治理手段,同时着力形成一批制度机制建设成果,强化信用约束,从严从快整治“内卷式”竞争。回到源头,哪些是将被重点抽查的“内卷式”竞争高发易发领域?专项行动明确,“直播带货、外卖行业及重点工业产品生产等”。  通知虽不长,信息量却不小。今年3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强调,着力防治平台经济、光伏、锂电池、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内卷式”竞争。相较而言,专项行动嵌入了信用工具,且将投向平台经济的目光进一步聚焦至直播带货、外卖行业。这,是“内卷式”竞争监管深化的必然结果。  不同行业领域的“内卷式”竞争,或许具有相似的恶性价格战、降价降质负反馈等表征,但传导机制、危害后果不同,这也带来了治理思路的差异。平台“内卷”颇具特殊性的地方是,不是围绕有形的产品“卷”,而是无形的算法、规则、数据,隐蔽性强、影响面大。比如,无正当理由利用搜索排名、限制流量、下架商品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操纵商家、转嫁“内卷”成本,吸引消费者、强化自身网络效应。平台“游戏规则制定权”持续性存在,与之对应,平台“反内卷”需要长效机制,尤其是制度层面的治理。  所谓“一次失信、处处受限”,信用工具的约束力,就在于这是一种跨领域的长期威慑。过往案例中,很遗憾看到一些平台企业将罚款财务化处理为“合规成本”或“偶然性经营支出”,在巨大的收益面前,“先违规抢占市场、再交罚款挽回局面”的策略仍然存在。专项行动提出,对涉及“内卷式”竞争的违法失信经营主体,从严实施信用修复,不得适用“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意味着因“内卷”失信的平台企业信用修复门槛变高,在政府采购、融资贷款乃至资本市场运作等方面会受到更大限制,面临更具实质性的经营障碍。违法失信成本更高,有助于改变部分平台企业“重盈利、轻合规”“先违规再修复”的冲动做法。  信用监管从“软约束”走向“硬手段”,先把直播带货、外卖行业作为监管重点,并不奇怪。外卖大战、“幽灵外卖”系列案、私域直播虚假宣传……这两个行业不仅是“内卷式”竞争的“重灾区”,更连接着数亿消费者、数千万商家以及新业态从业者,“内卷”的负面效应已不单纯是经济问题。将其作为重中之重加强监管,对于平台经济生态治理、食品安全、保障民生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点名一些重点领域强化信用约束,更像是探索信用工具嵌入“内卷式”竞争治理的一种尝试。随着高效治理工具不断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良好竞争生态指日可待。  作者:维辰

    专栏
    2026-06-11
  • 专栏
    2026-05-28
  • 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规则,推进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的信息披露、社会信用等制度建设。信用大数据通过精准刻画经营主体信用状况,有效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和精准防控风险;帮助政府实现精准监管与高效服务;助力企业降低交易成本和拓展市场机会。近年来,福建省积极探索信用大数据赋能实体经济新路径,“十五五”时期,应构建数据归集共享体系、提升技术普惠支撑能力和深化产业领域场景应用,进一步释放信用数据价值、助力民营经济提质增效。  福建省以信用大数据建设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扎实。总体来看,福建省信用建设水平稳居全国第一方阵,表现在近年来银企对接效率明显提升,大数据监管机制逐步完善,信用大数据技术应用务实有效,信用大数据场景融合逐步深入,等等。当然,信用大数据建设也面临一些现实挑战:信用大数据仍受到数据特性、技术条件、管理机制以及法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大数据信息共享不足的现象;信用大数据技术应用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地区间不平衡、行业间不平衡以及企业间不平衡;信用大数据场景覆盖广度和深度不足,大数据应用主要集中于信贷领域,但是在招投标、供应链合作、市场准入、政府扶持等领域的应用深度不够;等等。这就要求我们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释放信用大数据价值,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构建数据归集共享体系,夯实信用大数据底座  一是实施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广应用数据采集、清洗、脱敏、标注等技术,建立全流程质量监控体系,提升数据质量与安全性。探索利用区块链等技术,保障数据流通的可信和可追溯。二是建立统一数据标准。着力破解部门数据“孤岛”问题,通过建立全省统一的API接口标准和技术规范,打通金服云平台、资金流信息平台、区块链“链融通”等分散系统,实现政务数据与市场数据的高效对接与共享。特别是在数据实时性方面,需重点提升税务、海关、电力等关键部门的数据更新频率,力争实现重点数据T+1日更新。三是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紧抓福厦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机遇,探索建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大力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支持建设公共数据“网上超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向经营主体开放交通、税务、市监等高价值数据,让沉睡的政务数据真正转化为可流通的市场要素。  二、提升技术普惠支撑能力,释放信用大数据价值  一是建立“信用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借鉴兄弟省份“企业码”等服务模式,基于现有的省市两级“1+10”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为福建省民营经营主体生成唯一的“数字信用身份证”。接入市场数据和行业数据,对接金融机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数据,扩大数据归集范围,实现惠企政策“一码通办”、信贷融资“一码通融”。同时,建议推广福州“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经验,构建“线上智能+线下兜底”的双通道服务机制,推行“一处罚一告知”全链条服务,大幅提升信用修复效率,降低民营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构建两岸融合与跨境数据流通新高地。依托福厦泉改革试点,在厦门建设国际数据枢纽港,打造两岸融合发展数据门户。积极推动国家部委数据回流共享,探索建立两岸数据标准互通与职业资格互认机制,为台资企业在闽发展提供与内资企业同等的信用数据服务,助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三是积极探索大数据分析与征信模型的构建。依托厦门国家信用大数据中心的平台优势,借鉴兄弟省份“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经验,结合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深化AI等新技术应用水平,为解决福建省各地市信用评价“标准割裂”问题提供技术支撑。重点帮助县域金融机构提升数据风控能力,开发适合山区民营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轻型化、模块化信用评估工具,填补县域金融服务数字鸿沟。四是培育专注于大数据信用服务的企业。鼓励大数据信用服务企业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中小企业管理信用档案提供服务,协助相关政府部门提高监管效能。  三、深化产业领域场景应用,激发信用大数据动能  按照需求导向和场景驱动拓宽信用大数据应用场景,赋能民营经济降本增效与转型升级。在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方面,针对民营科技企业“知产多、资产少”的特点,深化技术与资本的要素融合,构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指标。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评估企业专利价值,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让企业的“知产”变“资产”。在跨境数据应用方面,探索跨境信用数据流动机制,可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试点离岸数据资产质押,探索建立物流数据跨境估值模型,联合香港数字资产交易所建立闽港数据确权通道,助力民营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实现数据出海与产品出海协同。在海洋经济发展方面,建议将宁德三都澳“五彩诚信积分”体系向全省推广,并结合福厦泉试点经验,探索建立海洋碳汇(蓝碳)标准体系与价值核算方法。推动信用融合蓝碳的金融创新,开发挂钩海洋碳汇的绿色信贷与债券产品,助力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在纺织服装全产业链方面,可构建融合设备数字化率、订单履约和品控数据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发行业专用信用模型,支持龙头企业基于信用评价开展联合采购与产能协同,降低产业链综合成本。在新能源产业方面,可建立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信用协同网络,推动供应链订单、物流等数据转化为电子信用凭证,支持中小微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并探索电池碳足迹与信用联动的绿色金融机制,帮助民营企业抢占全球绿色供应链的制高点。  (作者:王珍珍 廖恩泽,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专栏
    2026-05-13
  • 近期,中宏网《信用会客厅》栏目以“宏图新启·‘信’筑未来——学习贯彻2026年全国两会精神与‘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邀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围绕两会精神与“十五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展开深入研讨。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部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连光阳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以下是连光阳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发布,《纲要》强调要“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并明确“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信用应用拓展,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这为我们未来五年的信用工作指明了方向。在这一背景下,如何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性视角理解和推进信用修复机制建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结合我近年来对信用修复制度的研究,我想围绕信用修复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定位与功能、核心要素及其完善路径,谈几点认识。  一、信用修复:社会信用体系整体运行的关键一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绝非单一维度的惩戒机制,而是一项涵盖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信用产品供求机制、信用奖惩机制与信用修复机制四大要素协同发展的系统性工程。信用惩戒只能作为手段而非目的,信用修复机制则是平衡信用监管最佳效果和失信主体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信用修复机制的有效构建,直接关系到社会信用体系能否实现从“惩戒导向”向“治理导向”的转型,进而避免惩戒机制的单向度扩张所引发的系统性失衡。  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性视角审视,信用修复机制发挥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作用。其一,信用修复为失信主体提供了“改过自新”的制度通道,是避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高压网走向过度惩罚的重要制衡机制。其二,信用修复作为信用惩戒的退出机制,是防止惩戒权异化与滥用、保障信用治理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制度屏障。其三,信用修复机制通过赋予失信主体以自我纠错的权利,实现了从“惩戒—规制”单向逻辑向“惩戒—修复—激励”闭环治理逻辑的转变,契合了现代治理对主体能动性与制度包容性的双重诉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亦指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  信用修复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正是实现上述目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  二、信用修复机制的核心要素:规则统一、标准精细、程序规范  信用修复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规则统一、标准精细、程序规范三大核心要素的协同支撑。从当前实践来看,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相继出台,已从制度层面初步构建起信用修复的统一框架,为推动各地各部门规范操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通过对地方立法与实践的系统考察可以发现,当前信用修复机制在上述方面仍有待完善。各界也在积极探讨如何在法治层面进一步提升规则的效力层级与精细化程度,以期在修复范围界定、时间行为标准设计、程序统一规范等方面取得更大突破,推动信用修复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三、信用修复机制的完善路径建议  (一)在行政法规层面进一步引导信用修复规则的基本统一  在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还未出台的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已从部门规章层面初步构建起信用修复的统一制度框架。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章明确“信用中国”网站为全国统一申请入口,按“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推送办理,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对失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分别设置公示期限与修复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作出统一规定,并同步修订四部配套规章,确保修复规则一致。税收领域,税务总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修复程序与时限。随着上述规章的出台,信用修复制度已在部门规章层面实现统一规范,为下一步提升至行政法规层面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构建更为精细化的信用修复具体规则  在上述部门规章构建的统一制度框架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规则的精细化与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从行政法规层面推进立法,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具体可从适用范围、具体标准、核心流程三个维度作系统性完善:  第一,以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确定信用修复的范围。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以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评判为主,辅之以主观过错程度评判,综合界定信用修复的范围最为可取。在具体立法中,宜采取具体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并与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充分协调。对于主观故意而给社会信用带来严重影响的失信行为,如生产、制造、销售假冒药品,恶意拖欠工资等行为,理应切断信用修复路径。但对于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比照复权制度处理,通过设立更高的修复标准、延长最长公示期、严格修复程序来平衡其带来的危害。  第二,科学界定信用修复具体标准。在时间标准上,应按失信行为的等级设计梯度式时间限制,同时结合失信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对非主观故意或确实存在特殊原因的失信行为适当缩短公示期限。在行为标准上,应明确纠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两者的关系——多数情况下两者应是并列关系,但对于无法纠正的违法行为,则只能通过履行义务、赔偿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良影响。对于信用修复承诺,应建立严格的事后跟踪机制和惩罚机制,确保承诺落到实处。对于公益活动和服务,应尽量确保失信行为与此种修复方式具有关联性,使修复方式产生有针对性的积极效果。  第三,适度统一信用修复的核心流程。针对纠错式修复和补偿式修复,建议分别设计专门程序:纠错式修复可具体化为申请、受理、决定、修复、数据处理五个步骤;补偿式修复则应为:申请、受理并发布任务、组织监督、修复决定、数据处理。同时,可建立信用修复的分流机制,对于一般、易修复、易审查的可采取线上修复,对于材料齐全的修复申请可借鉴诉讼法的做法设计简易程序,提高效率。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信用漂白”,而是信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在《纲要》明确提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结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强大国内市场”的进一步部署,“稳企业、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助推失信主体有条件完成信用修复也成为刚性制度需求。无论是从自然人层面,还是从市场主体层面,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健全信用修复制度任重道远。让我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信用修复机制走向统一、精细、规范,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专栏
    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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