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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规范性文件《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已经2026年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6月11日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  为进一步强化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规范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信用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开展的诚信计量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结果的管理,属于公共信用评价。评价旨在推动集贸市场主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并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5.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6.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8.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9.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评价指标  诚信计量评价指标由基础管理、器具管理、行为规范、纠纷处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创新引领指标等构成。指标权重可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一)基础管理指标。主要评价集贸市场主办者履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义务情况,重点包括:  1. 计量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2. 计量管理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  3. 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情况;  4.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及管理情况;  5. 守法情况;  6. 诚信管理情况。  (二)器具管理指标。主要评价计量器具的合规性与可靠性,重点包括:  1.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合格率情况;  2. 公平秤等设置与管理情况;  3. 电子计价秤更新换代情况;  4. 违规计量器具管控情况。  (三)行为规范指标。主要评价经营者现场称重零售商品计量偏差合格率情况。  (四)纠纷处理指标。主要评价计量投诉举报处理效能,重点包括:  1. 集贸市场主办者设立并公示便捷投诉渠道情况;  2. 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  (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指标。主要评价集贸市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情况。  (六)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处置指标。集贸市场主办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直接定为D级。  (七)创新引领指标。(鼓励性条款,不计入评价总分)  本项为引导性鼓励条款,旨在引导集贸市场主动提升诚信计量管理水平,优化消费服务体验,不计入评价总分,具体包括:  1. 鼓励集贸市场开展党建促进诚信计量建设活动,包括集贸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成立党组织,将诚信计量纳入党组织活动内容;党员经营者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带头践行诚信计量,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  2. 鼓励集贸市场持续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包括为场内经营者统一配置符合规定要求并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检定;设立民生计量服务站,为消费者提供免费计量复核、计量咨询等服务;其他推动诚信计量建设的创新性举措。  3. 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在集贸市场中予以公示。  4. 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对集贸市场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对电子计价秤实施智慧监管和计量准确性状态评价。  四、评价流程及方法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主要服务政府管理。  (一)启动评价  集贸市场主办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要求,通过指定平台或渠道提交自评报告。  (二)组织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建评价组,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  1. 评价组组建要求  评价组成员应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集贸市场管理,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评价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3名。评价组应保证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对评价结果负责。  2. 开展评价  (1)评价组根据本规范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通过现场核查、器具抽检、人员访谈、调取监管执法信息、信用信息等方式对被评集贸市场进行综合评价。  (2)评价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要求被评集贸市场一次性补充相关材料。  (3)评价组将评价报告及有关材料确认后,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结果异议处理  被评集贸市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评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辩。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复核,复核人员不出自原评价组。  (三)确认结果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执法情况,对评价报告及结论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确定最终评价等级(A、B、C、D级)。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对集贸市场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四)评价方法  针对同一主体的两次诚信计量评价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年。对新设立或发生重大计量问题的集贸市场,可开展专项评价。重大计量问题包括本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因计量作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被行政处罚等。  五、评价等级分类  根据评分细则开展综合评价,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等级划分为四级:  1. A级:得分≥90分。计量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器具管理规范,经营者行为诚信度高,纠纷处理及时有效,无严重计量违法行为;  2. B级:80分≤得分<90分。计量管理基本规范,器具管理符合要求,经营者行为总体诚信,能较好处理纠纷;  3. C级:60分≤得分<80分。计量管理存在不足但基本达标,器具管理有疏漏但能整改,经营者行为偶有轻微违规,纠纷处理效率有待提高;  4. D级:得分<60分。计量管理混乱,存在较多不合格器具或作弊行为,经营者计量失信问题突出,纠纷频发且处理不力,或发生重大计量违法案件;集贸市场主办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直接定为D级。  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级的,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等级不得评为A级。  六、评价结果应用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评价等级对集贸市场实施差异化监管:  (1)A级:以自我管理、诚信承诺为主,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激励。鼓励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情况外,一般不实施现场检查。  (2)B级:实施常规监管,加强指导服务,督促持续改进。每年度实施1次计量监督检查。  (3)C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每半年实施1次计量监督检查。  (4)D级:列为严格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高强度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每季度至少实施1次监督检查。  发生重大计量违法案件、因计量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严重不合格市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对符合法定情形的,推动其退出市场,并将失信信息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  2. 集贸市场主办者将评价结果纳入对场内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考核与奖惩体系。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为A级的范围内,形成若干向全国复制推广应用的集贸市场诚信计量优秀案例。  七、纪律要求  (一)诚信计量评价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而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不是评比达标、创建示范等考核评优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异化为面向市场的创建、评比、评选活动,不得以评价结果进行地区或市场排名。  (二)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取利益,不得向集贸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收取评价费用、咨询费、服务费,或变相摊派、搭车收费。  (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假借诚信计量评价之名,违规设置准入门槛、实行地方保护或干涉经营主体自由交易,不得减损经营主体依法应获得的公共服务,不得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  (四)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工作应注重实效,简化流程,不得干扰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切实为基层和市场减负。  八、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评分细则        2.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表链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7-0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航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6〕2号)部署要求,共同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便利航运企业,助力航运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海事政务服务模式创新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工作合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指导航运企业、保险机构推进海船开航“一件事”集成办。积极推动海船开航办事流程最优,办事材料最简,办事成本最小,对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见附件)实行申请表单“多表合一”,办事申请“一次提交”。鼓励航运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一件事”集成办或传统办理模式,灵活选择单项或多项业务集成办理。存在海事监管领域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船舶和企业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捷举措。  二、优化跨部门业务办理流程  推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海船开航“一件事”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海事管理机构要清楚告知容缺事项、容缺材料、容缺情形、容缺时限等要求。船舶所有人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暂免提交相应材料,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容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船舶所有人凭受理通知书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机构对已承诺且缴费的船舶先行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等保险的保单和保险证明。  三、加强证书信息共享共用  加快推进“海事通”APP中海船开航“一件事”功能开发,积极接入船舶保险单、保险证明等数据信息,实现船舶所有人提交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等申请的智能预填、智能提醒、智能预审。推进船舶国籍证书电子证照共享应用,通过信息推送、线上查询等方式,实现保险机构及时获取证书信息。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船舶保险单和保险证明电子化工作,按照统一格式出具电子凭证,电子凭证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四、加强海事信用在航运保险领域应用  推进“海事信用+航运保险”,建立健全海事信用信息与保险风险评价联动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风险评价工作中充分运用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将其作为风险定价和确定保险责任限额(我国海商法和已缔结相关国际公约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除外)的重要因素,提供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航运保险市场调节机制作用,引导航运企业规范经营,有效降低船舶安全风险,促进保险机构风控能力提升。  五、丰富拓展航运保险服务供给  推动保险服务从“事后补偿”向“事前预防、事中减损”延伸。鼓励保险机构聚焦航运企业风险保障需求,开发专业化、定制化保险服务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在开展理赔过程中,对发现的船舶安全隐患、管理漏洞等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健全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共同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水平。  六、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直属海事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实施海船开航“一件事”作为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统筹和业务指导,丰富拓展办理结果获取方式,及时协调解决难题,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附件:海船开航“一件事”具体事项清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6年6月16日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6-26
  •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信用工作要求,推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对旅行社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增强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 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建立旅行社信用评价标准,规范旅行社信用评价流程,推动构建规则统一、指标科学、过程规范、结果互认、应用广泛的旅行社信用评价体系,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安排  综合考虑集中整治需要和信用工作基础等情况,确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地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三、评价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满1年的旅行社。  四、评价指标  旅行社信用评价采用量化指标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设为20分;行业评价从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履约表现等方面进行指标设置,分值设为80分。定性评价包括不予评价、限定等级、直接认定等三类。  五、信用等级  根据旅行社信用评价情况,评价结果按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信用等级。  六、试点内容  试点地区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开展信用评价,探索实施路径和工作机制。  一是归集评价数据。数据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安全”原则。试点地区要妥善存储、使用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二是实施信用评价。试点地区原则上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和质量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  三是维护信用权益。为旅行社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开展信用信息异议申诉等工作。  四是用好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及时共享,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评价结果开展激励惩戒,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七、工作要求  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旅行社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反馈意见建议,为规范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积累经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题调研指导,凝聚工作合力,总结经验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6年5月28日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6-11
  •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实现“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两个毫不动摇”,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稳投放、优结构、提质量、可持续”,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助力经济持续稳中向好,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  二、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  (一)巩固工作机制成果。各级派出机构要积极推动当地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完善常态化线上对接渠道,因地制宜组织线下集中走访活动,提升金融服务直达性、可得性。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开展重点领域小微企业融资对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完善跨部门“联合会诊”机制,协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二)增强服务精准度。金融机构要主动融入各地工作机制,加强金融政策宣传,推介产品服务,拓宽客户覆盖面。聚焦科技、外贸、消费、养老、绿色、农业等领域,加大精准走访对接力度,提供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依法合规用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完善授信审批模型,为企业准确画像,更好支持诚信经营、信用良好小微企业融资。结合各地产业集群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方案,着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促进信贷业务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信贷供给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定位、错位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健全多层次、差异化的小微企业金融供给体系。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增强小微企业金融供给的区域协调性,强化对服务薄弱地区的支持。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服务中小企业的定位,提升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积极支持当地小微企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一视同仁向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得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设置针对所有制的差别化条件。  (四)稳定信贷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提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需求相匹配的信贷供给,实现贷款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各金融监管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筹指导,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  (五)优化信贷结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科技和创新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创新优化消费领域小微和民营企业金融产品,支持构建多元化消费场景,助力提振消费扩大内需。加大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助力扩大民间投资。强化小微和民营外贸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增加小微企业法人贷款投放,做好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支持,有效落实续贷政策,更好满足小微企业金融需求。鼓励开发适合“两司两员”等新就业群体实际融资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的信贷产品。  (六)提升资产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线上、线下并重,加强科技赋能,提升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尽职调查、授信评审及风险管理水平。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强化资产质量监测分析,做实贷款风险分类。加强续贷管理,真实、准确反映续贷资产质量。保障和倾斜核销等处置资源,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  (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拓展“信贷+”综合服务能力,积极满足小微和民营企业多样化金融需求。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增强业务发展可持续性。积极参与“银税互动”,充分挖掘涉税数据价值,加强数据多维交叉核验,及时迭代贷款模型,提升纳税诚信企业金融服务效能。坚持自主经营,严格规范、审慎开展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落实自主风控要求,不得将核心环节外包,切实增强自主服务能力。  (八)强化资源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内部资源适当倾斜,在信贷配置、绩效考核、人员配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强化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大、风险管控较好分支机构的奖励激励,有效调动基层机构和员工积极性。切实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政策,细化尽职标准和免责情形,完善实施细则,加强政策宣贯,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信贷人员,原则上免除相应责任。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将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纳入内部绩效考核。  四、加大保险服务供给  (九)健全管理机制。保险公司要完善专业化服务机制,立足自身优势特点,加强战略规划,加大内部资源投入,建立专业的人才队伍,有序有效推进业务发展。改进风险管理和产品定价模型,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发条款简便、价格合理、投保便捷、理赔便利的产品,增强小微企业保险服务的可及性、可负担性。进一步夯实数据统计基础,明确数据管理归口部门及责任人,加强系统建设,全面反映小微企业保险业务情况。  (十)拓宽服务领域。保险公司要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特点的财产保险产品,帮助其应对生产经营、科技研发等环节中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为小微企业提供稳定预期和安全保障。发展适合小微企业的人身保险产品,满足小微企业主、员工在意外、健康、养老等方面的保障需求,筑牢风险防护网。推动对“两司两员”等新就业群体普惠保险试点工作。支持结合地方经济特色推出专属保障方案。各级派出机构要积极推动优化保险供给,扩展保险服务覆盖面。  五、发挥金融政策效能  (十一)强化监管引领。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内外部数据和科技手段运用,强化数据思维,增强技术力量,提升数智化分析能力。定期分析辖内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强化风险研判,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现场检查,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各项监管政策要求,合规稳健经营。做好数据抽查核实,指导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  (十二)凝聚协同合力。各级派出机构要用足用好各项改革举措,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推动完善风险分担、补偿等政策。抓好政策传导落实,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用好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等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协同做好各类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行动。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推动深化“银税互动”工作落实,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依法合规开展“银税互动”模式创新。发挥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作用,协同推动建设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及时推送辖内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投融资对接服务力度。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各级派出机构、金融机构要加大成效总结和宣传,推动金融服务渠道和惠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6年5月15日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5-28
  • 国知发运字〔202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 安 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4月16日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  2025年11月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和服务环境,现决定2026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  一、工作目标  坚持严字当头、彻底整治,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严厉打击典型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在代理审批、日常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全面从严,推动代理行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坚持以整促治、规范发展,通过“整治”清理违法违规代理机构和人员,通过“规范”夯实代理行业发展基础,加快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协同发力、综合施策,强化政策端、申请端、代理端、审查端协同联动,全链条规范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交易、使用行为,以代理行业整治规范促进构建良好知识产权创新生态。  通过深化整治规范,力争到2026年底,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规范执业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专利造假、不正当交易的黑灰产业链得到有效铲除,行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代理行业准入质量显著提升,行业规模实现“瘦身健体”;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监管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知识产权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显著增强,代理服务在支撑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转化运用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重点任务  (一)从严打击,集中整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  1. 广泛摸排违法线索。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聚焦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等突出乱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网络行为监测和代理数据分析,重点摸排伪造专利申请人信息、弄虚作假编造专利、以“加盟”“代报”“挂证”等方式出租专利代理资质,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违规业务招揽信息等线索,广泛收集代理恶意抢注或者囤积商标、注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恶意“撤三”、伪造地理标志史料等线索,及时移送具有执法权的部门组织查处。  2.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具有执法权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提交或代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和商标申请、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以及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公章、签名或者地理标志史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要依法依规对涉案申请人、代理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无资质机构或者人员给予处罚。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平台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建立完善代理业务招揽用语禁限词库,健全内部审核规则和工作机制;对长期发布违规信息或怠于整改的平台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对于查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中发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印章、诈骗等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从严审批,坚决守好行业准入关口。  1. 严格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核查拟任机构股东、合伙人的代理资质及执业经历,严防通过“换马甲”逃避监管。对于查实具有“挂证”经历的人员从严监管,“挂证”期间的执业经历不计入执业年限。重点排查无资质人员通过隐性持股等方式违规设立代理机构的行为,严防“借壳”经营。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新设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场所的核查,杜绝虚拟地址或“一址多照”等情形。持续严格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加强备案信息公示,限制未通过核验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2. 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审核。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对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备案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加强与企业登记、社保缴纳等信息的核查比对,防止设立虚假分支机构等情形。加强专利代理师实习评价管理,规范专利代理师实习活动,防止虚假实习。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一网通办”,利用地方政务信息平台,实现人员信息多维度关联核查,更好防范“挂证”、兼职等行为。  (三)从严监管,提升代理行业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1. 组织开展代理机构自查整改“回头看”。2026年4月—6月,组织各地对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及时清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代理机构和违规执业人员,对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各地要结合年度报告审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企业登记、社保等信息筛查比对,进一步核实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实现精准处置和全覆盖整改。  2. 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加强专利代理师签名备案数据采集比对,确保签名真实。对专利代理师的代理量和代理领域等进行常态化监测,从严查处未落实签名责任行为。对于大量代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的,各地要强化代理机构和人员的“双处罚”。对于所在机构被吊销或撤销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师名下案件全部妥善处理的,方可办理执业备案注销手续。  3. 深化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快建成知识产权代理智慧监管系统,实现代理行业发展态势分析、代理行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等功能。加快完善专利和商标代理评价管理相关规定,推动强化对违规专利申请人的信用监管。各地要做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应评尽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和分类监管,对失信申请人和代理机构予以专利预审和优先审查等业务的协同限制。  4. 加强行业自律惩戒和行风建设。各级代理行业协会要强化行风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惩戒规则,全面加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引导代理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质量控制,将合规要求转化为日常规范。加大行业自律惩戒与公开曝光力度,强化行业警示教育。各地要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常态化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工作机制,实现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效衔接。  5. 提升代理人才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专利代理师执业终身教育培训制度,探索建立首次执业宣誓制度和年度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知识更新和业务交流。完善代理人才“进阶式”培训机制,强化代理、法律、运营等多元化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四)从严规范,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  1. 建立专利造假行为通报处理机制。各地对于相关案件中发现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工作人员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编造专利的线索,要及时移送其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企业资质认定部门处理。对于涉嫌存在利用虚假知识产权骗取政府资助奖励、虚假出资、偷逃税款等行为的,要移送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对于相关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等部门公职人员的,要做好行纪衔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多发频发的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2. 指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强化内控管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建立发明披露规范流程和技术研发记录留存机制;完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强化评估约束,对于与发明人专业领域、参研项目明显不相关的专利申请要严格排查,从源头上防止专利造假行为。推动将尊重知识产权、规范专利署名、防范专利造假等内容作为科研人员的必修课,纳入科研诚信教育内容。  3. 强化审查审理环节管控。全面加强对申请人、发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校验。研究制定专利电子申请账户管理办法,完善电子申请账户设立、使用和管理规则,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严格专利申请缴费管理,加强对异常缴费行为的监测管控。加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专利异常转让、发明人异常变更等行为的排查处理,依法依规限制办理相关转让和变更手续,有效遏制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专利买卖行为。  4. 进一步推动优化涉及专利的考核评价政策。各地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部门参与涉及专利指标相关政策制定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出台“唯数量”的专利政策。强化以案促改,对于案件查办中发现相关单位内部涉及专利的评价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优化调整。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6年4月)。各地按照本方案部署,结合前期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细化工作举措和分工,做好“整治规范年”行动动员部署。同时,全面梳理在查线索和在办案件,认真梳理代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并对照行动方案和整治重点,排查线索、查漏补缺,为全面深化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二)集中整治(2026年5月至9月)。聚焦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等整治重点,各地要强化行刑衔接和执法联动,建立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双处罚”、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双通报”机制,集中查处有关案件和人员,办出一批标志性案件。同时,做好代理机构自查整改“回头看”,彻底整治“挂证”等不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清理异常代理机构和人员,持续推进行业“瘦身健体”。  (三)巩固提升(2026年10月至11月)。坚持边办案、边总结、边优化,在持续落实各项整治任务的同时,围绕代理监管协同、处罚标准建设、审批备案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智慧监管、行风建设等各个方面,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载体平台,全面提升代理行业监管能力。  (四)总结评估(2026年12月)。对“整治规范年”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和成效评估,对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固化有益经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代理行业发展和监管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整治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履行好代理监管的属地责任,健全执法机制,强化力量配备,严格规范执法,对案件线索一查到底,同时避免或减少对合规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强化部门协同,协调相关部门督促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等切实履行“守门人”责任,建立健全发现、防范和处置专利造假行为的工作机制。行业组织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责任,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引导代理机构压实主体责任,自觉诚信规范经营,形成行业共治合力。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行业关注,宣传解读相关整治政策,做好处罚信息共享,加大典型案件警示曝光力度,强化“不敢违”的震慑和“不愿违”的自觉。引导创新主体、经营主体提高代理服务甄别能力,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代理服务招标机制,推进实现“优质优价”。稳步推进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措施,构建以质量为导向、以诚信为基石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生态。要狠抓任务落实,蹄疾步稳推进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以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效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价值。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5-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主任:郑栅洁2025年11月20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终止公示,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公开信用主体的已修复失信信息。本办法所称的停止共享和使用,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有关方面应当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修复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修复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承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二章 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第七条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一)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二)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四)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它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信用修复的办理第十三条 “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   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以下材料:(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二)信用承诺书;(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告知申请人。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申请人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第二十条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第四章 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第二十一条 授权机构应当保障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授权机构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第二十三条 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第二十四条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授权机构定期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更新修复信息不及时,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第五章 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第二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同时废止。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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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的通知珲住建发〔2026〕26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全面提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关于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相关要求,特完善《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请各单位贯彻落实。原珲住建发〔2025〕36号文件印发的《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自本通知之日起失效。附件: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6月4日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信用管理和奖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吉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省、州、市安委办有关安全,制定珲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好房子、好社区、好街区、好城市“四好”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统筹推动,通过落实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等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提高服务效率,推动形成“优胜劣汰、失信失业”的积极局面。同时培育品牌物业,带动全市物业小区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提升,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二、主要措施建立物业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吉林省物业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分级管理,实行奖惩机制。三、适用范围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地进入珲春市辖区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开和使用等活动。不适用:本市或外地进入珲春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新交付或新接管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正式交付、接管之日起6个月后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四、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一)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负面信息、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并在吉林省物业管理平台申报,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物业企业申报信息存在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自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街道及吉林省物业管理平台进行变更或删除,街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自优良信息产生30日内向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告知,提供表彰证明等;负面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吉事办”企业信用平台下载信用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通过日常检查和社会提供的方式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的负面信用信息;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信息是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分值。(二)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内容。五、信用评价的频次及标准信用评价的频次:每年1次(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认定)信用等级: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一)优秀为信用评分90分(含)以上的;(二)良好为信用评分80分(含)至90分的;(三)一般为信用评分60分(含)至80分的;(四)不合格为信用评分60分以下的。六、“红黑名单”列入情形(一)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等级为A级且没有《吉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名单”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红名单”。(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重大隐患的不可列入“红名单”。(三)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在主动退还的情况下也不可列入“红名单”。(四)年度内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1.被行政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2.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3.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单一服务项目投诉量达到20类以上(相同问题投诉多次的,按一类计算),且在合理期限内不进行解决和整改的。4.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5.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中有1个及以上项目在服务质量评价中评定等级为D级的。七、信用信息公开(一)通过珲春政府官方网站、“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珲春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发布。八、评价结果实效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如一年或者更长时间未进行年度评定的,期间信用信息等级延用最后一次评价结果。九、企业的申诉及整改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等方式纠正其负面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信用信息公示六个月后,向产生负责信息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修复申请时,应当在相关的服务项目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之日起10内完成核查,出具处理意见。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企业负面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并停止公示。十、奖惩机制(一)列入“红名单”激励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2.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3.行业主管部门在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4.物业服务企业在新物业选聘时予以优先考虑或向街道、小区业委会进行推荐。5.重点推广创建“红心物业”示范项目小区,在创建中行管部门及街道社区给予支持。(二)列入“黑名单”惩戒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督促限期整改。2.一年内限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各类表彰奖励等活动。3.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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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激活科技创新要素,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计划项目坚持“四个面向”科技工作方针,立足创新型城市建设,强化战略规划、体制机制改革、综合协调,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战略研究等方向,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推动吉林市全面振兴提供科技支撑。第三条 计划项目采取财政资金为引导,项目承担主体自筹资金、其他资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模式,遵循“聚焦重点、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监管有力”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条 计划项目按照具体任务特点,采取申报立项、竞争择优、定向委托、任务招标、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文件精神,探索实施“揭榜挂帅”等多种形式的项目组织机制,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调整。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吉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成果跟踪、诚信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备案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吉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备案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吉市科技规〔2026〕2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 非涉密项目统一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七条 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中、省、市直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是计划项目推荐部门。第八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一)负责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报批立项、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二)落实国家、省科技发展规划、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科技创新有关内容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制定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牵头编制并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或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计划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和评审论证等工作;(三)负责开展立项管理,调整变更、终止撤销、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和监督检查等过程管理;(四)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智能化;(五)建立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项目库、专家库;(六)开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推荐部门、评审专家等实施诚信管理,加强科技伦理审查管理;(七)计划项目管理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 推荐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计划项目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项目推荐管理工作;(二)组织属地、所属机构开展指南建议编制、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按流程推荐计划项目等;(三)协助市科技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约定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事项、做好项目启动实施、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调整变更等工作;(四)其他相关推荐管理职责。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组织申报计划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二)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管理自主权,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健全项目及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三)履行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落实约定的自筹资金和项目实施条件;(四)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研发和管理工作,并提交相关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五)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申报计划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二)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使用自主权;(三)科学合理组建研发团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履行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按照任务书目标开展科研活动,规范使用项目经费;(五)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项目重大事项、阶段性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按时提交验收申请,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六)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经费审计、绩效评价(验收)等服务性工作,第三方机构需客观公正提供专业意见,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第三章 指南发布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吉林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和任务设置,通过调研、征集、谋划等方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相关领域指南。第十四条 指南应明确具体支持方向、重点领域、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向社会发布或定向发布。第四章 项目申报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要求在计划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推荐部门进行申报。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人、申报单位在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登录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填报;推荐部门在推荐截止日期前完成系统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受理后,推荐部门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推荐项目,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第十七条 各推荐部门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并推荐后,出具正式推荐函及推荐项目名单。第五章 立项评审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按照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等。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评审资格。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方式、评分标准、专家组成等内容。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第二十条 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现场考察,并作为当年计划立项、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一条 立项建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及支持额度。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清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下达立项文件。第六章 过程管理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实施周期、资金安排、各方责任等内容,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以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研发团队人员、技术路线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安排,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的调整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于次年1月底前组织项目负责人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七条 中期检查。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以承担单位管理为主,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针对关键节点开展一次检查。第二十八条 项目延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任务书到期2个月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无故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市科技局采取约谈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应措施,督促其完成验收工作,其无故拖期行为作为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重要参考;督促后仍不开展验收工作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采取终止、撤销等措施,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作为负责人申请计划项目。第二十九条 终止撤销。项目实施期内存在重大变故,无法继续执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在任务书到期60日前提交书面终止或撤销申请。对于项目负责人失联、项目承担单位破产等无法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的项目,推荐部门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由市科技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议予以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确定项目资金缴回金额,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上缴资金。经审议予以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上缴全部资金。对于应上缴资金,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追缴和拒不上缴的,市科技局保留追缴权利,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终止撤销的项目纳入科研失信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对照项目任务书规定指标,通过信息系统向市科技局提交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已批准延期、终止或撤销的项目不纳入验收范围。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制定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方案及评审细则,组织专家采取网络验收、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第三十二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一)依据任务书约定,完成全部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未能完成全部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但项目组勤勉尽责,完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结题。(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成果的;2.未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的;3.提供的佐证材料、数据弄虚作假的;4.未按规定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5.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6.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的;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60日内向提出复核申请。第三十四条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当年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结余资金及支出不合理的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计划项目。第三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自动在信息系统上登记成为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自愿申请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记。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样机、样品、专利等),应标注“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加快推动成果产业化应用。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计划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理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投诉,对计划项目全生命周期相关主体的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查,营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申报、推荐、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涉及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2日至2031年6月21日施行。原《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吉市科技发〔2021〕38号)《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吉市科技发〔2021〕42号)同时废止。已立项未验收的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6-26
  •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的通知长管办发〔2026〕4号各区、各相关部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已经长白山管委会2026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2026年4月30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署要求,紧扣长白山生态旅游核心定位,以数字化赋能、精准化服务、规范化监管、法治化保障为主攻方向,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诉求,深入推动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破解营商环境堵点难点,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制定以下举措:一、提质增效,构建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1.推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化改造。5月底前实现长白山管委会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分区优化,优化适老、适残服务流程、设置“一网通办”自助服务区,整合窗口资源设置潮汐服务岗。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党员先锋窗口”“服务明星示范窗口”,推行延时服务、帮办代办,通过预约解决旺季办事难问题。〔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2.持续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走深走实。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健全常态长效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改革落地见效。巩固提升“个转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等涉企高频事项运行质效,推动“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等重点事项全面落地实施。强化部门协同与服务集成,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集成化、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助企服务办公室,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规范配置助企服务专区,整合政策咨询、代办帮办、诉求受理等功能,完善帮办代办流程,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长白山管委会本级助企服务办公室常态化主动对接文旅产业项目,提供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增设“信易贷”咨询服务窗口,提供信贷对接、申请指导专项服务。〔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4.优化“政企约见”服务流程及减轻企业负担。畅通接诉即办智能管理平台、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诉求直通码”三类约见渠道,实现诉求扫码即提、全程可溯,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约见对接。每月设定政企沟通主题,通过座谈、访谈收集建议,诉求响应率、处置率均超90%。建立涉企调研统筹机制,规范入企预约(原则上提前3个工作日),在保护商业秘密前提下共享成果,推动无实质意义调研同比减少。〔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5.健全项目审批服务调度机制。深化“领导包保+专班推进”工作模式,常态化深入一线开展项目实地踏查,面对面听取诉求、点对点统筹调度资源。强化项目服务中心统筹协调作用,对新建、在建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节点化推进、闭环式落实。适时召开审批部门联席会议,集中会商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堵点、卡点、难点问题,全力保障项目高效推进。〔责任单位:经发局、各区〕6.加大精准招商与项目落地服务力度。聚焦生态旅游、康养度假、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招商产业指导目录,分行业、分领域绘制全区产业链招商图谱,依托数字招商地图开展精准对接。建立商务局与项目服务中心常态化联动机制,用活用好全生命周期推进项目工作体系,每月向项目服务中心反馈签约项目情况,项目服务中心同步建立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项目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力争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完善招商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各区按季度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及时解决用地、环评等难点堵点问题,切实提升项目落地率和资金到位率。〔责任单位:商务局、经发局、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村水利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7.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贯彻执行全省社会保险相关惠企政策,持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稳岗返还“直兑直达”“免申即享”,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开展“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探索多元化宣传模式,提高工伤异地结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等政策知晓率,同步收集企业诉求并靶向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灵活就业群体社保经办智慧化水平,降低企业群众办事成本,持续优化社保服务质效。〔责任单位:社保局〕8.推进政务数据赋能与营商平台升级改造。依托营商环境数字化服务平台,全面整合招商引资、政务服务、政企沟通等核心业务信息数据,推进平台优化升级,实现招商政策、惠企政策等数据信息精准展示。〔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9.健全诉求问题闭环处置化解机制。依托营商环境和接诉即办智能管理平台等渠道,推出服务企业群众二维码,完善“企呼我应”工作机制,对久拖未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集中会商、限时办结、跟踪反馈。对应解决能解决的反复诉求问题多次协调未解决的,视情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督查部门处理。〔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纪检监察工委、办公室〕二、公正透明,构建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10.深化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推行“综合查一次”,年内跨部门联合检查占比提升至50%以上。建立经营主体“无事不扰”白名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6月底前白名单户数扩至1000户,实现“不见面”非现场监管。探索旅游旺季“企业安静期”模式,非必要不检查,确需检查的实行合并检查。〔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1.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全面推行“扫码入企”执法、检查计划备案制度,及时完成审核公示,公示率达100%。拓宽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建立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杜绝清单外检查、多头执法、随意执法。依托“省市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吉法福”APP及5930148热线等提供法律咨询,完善“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发挥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作用,及时调解涉企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司法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2.落实柔性执法与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推行企业免罚、轻罚清单制度,对轻微违法且主动整改企业逐步进行免罚、减罚、轻罚。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告诫整改。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杜绝以罚代管、吃拿卡要,建立执法容错纠错机制。〔责任单位:司法局、旅游文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3.加强政府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聚焦“新官不理旧账”、承诺不兑现、拖欠账款等问题,严格实施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将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和项目、评先评优等资格。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应用举措。落实《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信用服务窗口,推进行政处罚和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实现信用修复“掌上办”,年内助力不少于3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公平有序,构建活力迸发的市场环境14.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取消无依据中介服务事项。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最大限度完成无分歧欠款清零。推动水电气热等公共服务收费透明化,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住建局、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公用事业集团、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5.联合推动旅游环境服务质量提升。聚焦旅游消费、景区服务、导游乱象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虚假宣传、欺客宰客、价格违法等行为。持续完善景区线上购票系统,切实提升购票体验。建立旅游需求24小时快速反应机制,年内游客投诉办结率100%,涉旅投诉满意度提升至90%以上。〔责任单位:旅游文体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6.构建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体系。聚焦国评指标及长白山生态旅游特色,实现集监测、分析、预警于一体的营商环境无感监测,对涉企服务、政策落实、执法监管、服务效能实行动态监测,确保问题预警处置率达90%以上。探索构建长白山文旅特色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特色文旅产业营商环境指标争先进位。按季度编制监测分析报告,量化分析指标走势,及时精准反馈突出问题,指导各指标部门找准短板并优化提升,为精准服务和监督考评提供坚实支撑。〔责任单位: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17.严肃查处营商环境负面典型。加强营商环境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衔接,聚焦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吃拿卡要”、任性用权等有损营商环境问题,开展营商环境明察暗访、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统筹推动化解,长期未解决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结合实际向省级部门报送典型案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鼓励媒体监督,持续释放“办事不找关系、用权不图好处”的强烈信号。〔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工委、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四、保障有力,构建精准适配的要素环境18.强化规划资源要素供给保障。建立重点项目用地清单化管理机制,全年保障基建、产业、民生等领域供地需求145公顷。巩固不动产“登记难”整治成果,推行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并联办理”,企业不动产转移、抵押等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事项即时办结,申请材料进一步压减。〔责任单位:规划资源局〕19.破解企业“用工难”问题。搭建线上线下企业用工对接渠道,依托商会和各行业协会,广泛开展涉旅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重点行业岗位练兵,落实引进人才住房配套政策。年内组织专场招聘会不少于6场,常态化开展“直播带岗”活动,建立灵活用工机制,缓解旅游旺季用工短缺,累计解决企业用工需求不少于200人。〔责任单位:人社局〕20.强化金融服务支撑。4月底前完成全区企业融资需求摸排并建立需求清单,健全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全年开展专项对接活动不少于4次。联合域内银行推出“长白山文化贷”“民宿贷”等专项信贷产品不少于3款,支持非遗技术、文化IP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责任单位:财政局、驻区银行〕21.推行加装电梯“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建立加装电梯“一站式”联合审查机制,施工许可环节优化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整合占道挖掘、临时停车等审批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对加装电梯项目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指导替代行政处罚,建立施工矛盾24小时响应机制,联合社区、公安7日内完成纠纷调解反馈,提升民生工程实施效率和群众满意度。〔责任单位:住建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2.完善交通基础配套设施。建立基础设施定期排查维护机制,补齐景区周边、商圈设施短板。在高铁站、游客集散中心、重点景区、G331环长白山公路沿线增设新能源充换电设施。新增定制客运班线,延长公共交通运营时间,优化旺季运力配置。推动环长白山旅游客运服务升级,构建城际公交为主、多元出行为辅的综合客运体系,推进班线公交化改造,发展定制客运与滴滴站点巴士,实现从“点到站”到“多点串联”的服务升级。〔责任单位:交通局、经发局、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文旅赋能,构建特色鲜明的产业环境23.培育“长白山文创+”产业集群。依托生态、非遗文化资源,支持民营文创企业开发“小而美”特色文创产品。生态文创聚焦长白山动植物(如红松、东北虎)为原型开发伴手礼。非遗文创扶持满族刺绣、鱼皮画演艺制作、玛虎戏演艺、动漫、影视、短剧等产业化。推荐优质文创产品参加长白山旅游推介活动、“礼遇吉林”文创产品设计大赛及全国旅游商品大赛,提升长白山文创产品知名度和市场销量。〔责任单位:旅游文体局、宣传部、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4.打造“长白山文化+生态”研学产品体系。支持民营文旅企业开发长白山特色研学旅游线路,即生态探秘线以原始森林、天池为核心,融入民俗、红色文化。串联自然博物馆、民俗博物馆、恩都里休闲度假商旅社区,开发民俗生活体验项目,围绕老黑河遗址、东北抗联纪念馆(省委党校长白山分校),开发“重走抗联路”沉浸式体验。〔责任单位:旅游文体局、教科局、宣传部、统战部、保护中心、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5.加强营商环境正面宣传引导。整合融媒体平台与景区宣传阵地,持续打造天池开冰、云顶天宫、稻米节等网络IP,线上线下联动扩大传播声量。深入挖掘不少于3个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制作短视频及宣传手册,全年发布营商环境相关宣传报道不少于10篇。建立“常态化宣传+重要节点专题宣传”机制,跟踪监测政策实施效果,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汇编政策集与案例集,广泛宣传改革成效,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宣传部、旅游文体局、政数局(行政服务中心)、长白山集团、旅游股份公司、各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长白山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要充分调动各区、各部门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首创精神,支持先行先试,复制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尊重企业家和创业者的良好氛围。驻区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上争取、横向协同、对下指导。各责任单位要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区要夯实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细化涉及本地区任务分工,加强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优化举措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同时,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全方位宣传新政策、新举措和新成效,讲好“长白山故事”。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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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26〕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延边州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4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延边州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行动方案为持续优化我州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一)提升经营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每月底对全州企业开办效率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办理时效及流程堵点,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巩固拓展办税服务厅转型成果,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压缩经营主体开办时间,推动变更登记、迁出等事项跨区域联动办理。〔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税务局、州社保局、州医保局、州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挽救机制。精准甄别僵尸企业与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适用简易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困难企业,优先坚持“能重整或和解的不清算”,对不存在拯救价值的企业,果断清算,释放资源。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针对长期未经营或停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施分阶段、分类别处置,畅通市场退出渠道,提升退出质效,实现资源高效配置。〔责任单位: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前咨询服务。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帮助食品经营主体规范许可申请,减少审批环节中的问题,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通过预约审图、提前查看现场等方式,为经营主体提供专业指导,提升许可申请一次性通过率,降低重复申请和整改成本,营造更加便捷、高效、透明的食品经营许可环境,提升经营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四)深化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依托多部门联动机制,构建“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审计”全流程闭环,严查场外交易与违规采购行为,确保“应进必进”,强化线索移送与协查,非涉密案件处理结果及处罚决定依法全面公开,切实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项目“绿色通道”,确保民生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项目及时落地。扩大州内异地评标项目范围,在3至4个县(市)先行先试,积累实践经验,及时系统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深化评标制度改革创新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二、营造高效的政务环境(五)强化政策精准匹配。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依托全省政策直达平台归集各部门新出台或更新调整的涉企政策,对惠企政策进行全量归集与颗粒化拆解,逐条细化为易于理解的申报条件、奖补标准等最小单元。强化全省政策直达平台宣传推广,引导经营主体入驻平台,充分利用平台获取政策信息,定期跟进惠企政策兑现情况。〔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税务局、州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六)拓宽企业诉求反映渠道。有效利用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两个健康”平台、“12342”吉林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延边州工业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拓宽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完善企业诉求收集、处理、反馈制度。完善助企服务载体建设,整合涉企服务资源,拓展多元增值服务,推动政务服务扩面提质增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助企服务体系。完善州、县(市)两级营商环境监测点、监督员体系,强化“探头探针”作用,精准高效发现问题。〔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工信局、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州文广旅局、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司法局、州人社局、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七)提升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办”率。以政务新媒体为抓手,在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推广,进一步提升“网办”普及效果,推动我州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办”率达到65%。持续梳理与群众密切的生活缴费、医疗卫生、交通出行等热点便民服务,分批次接入吉事办“城市驿站”专区,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数字化服务。强化“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功能,健全问题收集、转办、反馈机制。〔责任单位: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八)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全方位、深层次地推进政务服务“省内通办”,推动实现同城化、无差别办理。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要精准认领政务服务事项,落实接件、办理等具体任务,保障整个工作流程的顺畅高效,实现跨地区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使省内企业和群众在延边州任意一个政务服务大厅和“掌上办理”均能享受到无差别的办理服务。加大对“省内通办”工作的宣传力度,借助政务服务网、吉事办、办事大厅公告栏等多元渠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省内通办”的事项范围、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信息,提升政策知晓度,引导企业和群众积极运用“省内通办”服务,切实增强办事便利度和体验感。〔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九)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免证办”。以“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不再由企业和群众提供”为目标,分批次梳理州本级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和办理场景,推动涉及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通过系统共享、线上核验等方式实现“免证办”、极简办、一次办,有效减轻企业群众办事负担,让“免证办”成为政务服务新常态。〔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紧密结合延边州资源禀赋、产业特点和民族地区实际,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拓展。围绕旅游经济发展,聚焦民生和民族地区特殊需求,探索推出具有延边民族和地域特色的“一件事”服务场景。持续抓好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和制度机制优化,提升整体行政效能。〔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一)优化外籍人才政务服务。根据需求为企业人员提供“容缺受理”“绿色通道”服务,为所有企业外籍专家“缩短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设立移民事务中心,开设“涉企专窗”,为外籍人才办理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二)创新“民族语言+跨境咨询”特色服务模式。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无障碍语言服务,提升政务服务可及性与包容性。依托珲春、图们重点口岸城市,探索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商事登记、政策咨询、项目申报等咨询预约服务,破除地域和语言障碍,助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三)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政务服务便利化。借鉴珲春“政务AI百晓生”创新政务服务应用场景新模式,激励全州各县(市)积极探索,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丰富政务服务创新应用场景,提升服务实效。根据县(市)实际需要,州级提供数据仓和算力资源支持。〔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四)推动接诉即办多元共治。强化诉求办理全流程闭环管理,细化派单、优化流程、加强培训、规范答复,提升答复质量与服务温度,提高群众满意度。推进延边“12345”热线APP升级,为州直部门提供诉求数据,助力精准分析研判,推进“未诉先办”。借助“东北超”赛事跨区联动机制,结合《跨区域协同服务事项清单》梳理2大类、16小类、289条服务场景,依托知识库实现政策更新与标准化应答,确保跨区域政务服务便民诉求处置高效。〔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三、营造精准的要素环境(十五)强化数据要素赋能实效。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持续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授权运营,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打造智慧旅游、市场监管、民生服务等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聚焦延边黄牛、人参等特色产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应用案例,释放数据要素对产业发展的赋能效应。〔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六)提升能源保障服务能力。统筹推进配电网规划建设,提前完善电网配套,增强电网转供与自愈水平,依靠技术手段筑牢供电保障。对160千瓦及以下民营企业实施低压接电零投入,严格落实办电限时办结机制。强化政企数据互通共享,对重大项目实行“项目长”包保服务,主动靠前、高效送电。聚焦企业和居民在生产经营与生活中的气、水能源保障需求,着力构建智慧化的能源服务体系。企业端推行“水气联办”一站式服务,压缩报装时限,降低能耗成本;居民端推广智能远程管理,提升安全防控能力。同时,加速老旧管网改造,完善应急储备体系,确保极端天气下供应不间断。〔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延边供电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七)深化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应用。指导并督促各县(市)完成本地化“一张图”系统数据汇总和信息整合工作,解决项目落地缺乏精准空间指引、合规审查周期长等问题。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依据,为各类重点项目提供精准高效的国土空间要素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八)实施“标准地”改革。组织开发区在拟出让区域完成多项评估,推进“标准地”出让。各项目审批部门按“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履约强监管、奖惩联信用”模式,支持并指导开发区提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批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并联审批等机制,对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出让类)的施工许可等事项实行联合并联办理,将施工许可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推动“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广旅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数局、州地震局,州税务局、州气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十九)优化金融要素服务。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三农”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规模,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首贷户培育,精简申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线上线下融合,压缩审批时限,提升融资可得性。充分发挥“信易贷”银企对接平台作用,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常态化、精准化产融对接机制,探索创新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农支小,保本微利运行,合理收取担保费,积极向经营主体让利。〔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政数局,人民银行延边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延边分局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规范企业“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指导各县(市)持续开展“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做好续贷业务与不动产登记业务有效衔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顺位抵押权设立和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或者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实现“借新还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一)优化人才引育服务体系。针对用人主体高层次人才需求,全年召开域外引才招聘会,开展“本硕博吉林行”活动。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企业用工服务渠道,推广使用“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面、及时、免费的用工保障服务与政策咨询。落实安家补贴、就医出行等激励政策,营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二)健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创新举措,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在全州参保职工的全覆盖,参保人员达到50万人以上。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中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问题,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四、营造诚信的信用环境(二十三)健全政务失信治理与诚信履约机制。健全政府拖欠账款案件前端化解机制。通过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每月通过“12345”热线工单、“12342”吉林营商环境智能管理平台筛选获取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政府拖欠账款案件信息,建立案件预警清单,及时提示各县(市)人民政府推动相关案件通过非诉渠道前置介入化解,从源头上压缩纠纷产生空间,严防新增政府拖欠账款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四)深化信用修复便利化服务。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主动向企业推送信用修复提示。结合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对存在高频失信风险的企业,建立“一企一策”信用修复服务清单,提供修复路径指引、材料准备辅导及相关政策咨询,并可根据需要提供民族语言服务。全面推进信用修复“零跑腿”服务,实现申请材料提交、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全流程可在线办理,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和来回跑动。通过主动干预、精准辅导,做到风险早识别、问题早处置、信用早修复,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社会氛围,切实帮助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重塑市场信誉。〔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五)持续拓宽“信用+”覆盖范围与服务深度。推动信用信息与行业场景深度融合,鼓励和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文化旅游、融资信贷、招标采购等区域特色领域创新“信用+”应用模式,构建覆盖“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全周期治理闭环,切实提升信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以延吉市为试点,建立“信用+文旅”场景化应用体系。在公共信用评价基础上,创新性引入“12345”热线涉旅企业投诉数据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形成涵盖服务质量、诚信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维度的综合评价模型。对守信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和宣传推广,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信用监管“延边经验”。〔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六)优化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现“本地+外埠”建筑业企业“同标准、同监管”全覆盖评价。在企业资质管理、工程招投标、施工现场监管、行业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为信用优良企业提供便利,对信用风险企业加强监管,预计评价建筑业企业约300户。〔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五、营造活力的开放环境(二十七)促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推进口岸基础设施提质升级与智能化改造,简化审批流程,切实为企业降本增效,持续提升我州口岸进出境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延吉海关、珲春海关、图们海关,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十八)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启用国际道路运输便利通关服务系统,实现珲春公路口岸出境货物运输车辆100%预约通关。(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二十九)提质扩容互市贸易。提升互市贸易发展质量,扩大互市贸易规模,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创新发展“互联网+互市贸易”模式,持续完善沿边开发开放平台。(责任单位:州商务局,珲春市人民政府、图们市人民政府、和龙市人民政府、龙井市人民政府、安图县人民政府)六、营造健康的产业环境(三十)优化特色产业环境。强化政策赋能,抢抓国家大力支持“两新”项目建设有利时机,重点围绕“445”产业发展工程,因地制宜谋划一批扬优势、锻长板、补短板、育新板的大项目和好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各类政策性资金。〔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一)做大做强人参产业。培育具有资源集聚力、市场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专精特新”人参龙头企业,加大人参特别是林下参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加强“长白山人参”等地理标志产品的司法保护工作。推广人参产业数字化服务平台敦化试点经验,推动平台在全州范围内使用,进一步提升利用数字化手段服务人参种植户、人参企业水平。〔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工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数局,州人民检察院,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二)全面打响延边农特产品品牌。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合作和大型展会平台,深化延边大米、延边黄牛、鲜食玉米等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深耕淘宝、抖音、快手等电商渠道,打造延边大米、延边黄牛、木耳、桑黄等“爆款”产品,构建“线上线下”营销矩阵。〔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三)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围绕游客关心关注的“吃、住、行、游、购、医”等重点领域,持续打造市场监管系统“全域护航 全季护游”工作品牌,强化执法力度,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明码标价、安全保障等主体责任和“12315”“12345”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守护旅游市场秩序。强化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和宣传推介,规范市场、提升服务,构建特色鲜明、安全有序产业生态。优化景区导览标识与智慧服务系统,提升游客游览便捷度与体验感。加强一线服务人员培训,规范服务流程,强化文明引导与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文广旅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四)加强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核心企业带动作用,加大对州内重点文旅企业、高等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信贷投放,支持周围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等小微企业、农家乐、农户纳入优先支持对象,努力做到应贷尽贷。加大对财务制度健全、产业特色鲜明、现金流稳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延边分行、州内各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七、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三十五)以更大力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法治规范、引领、保障作用,更好平衡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效率与公正、服务与监管,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立足延边定位,统筹政法力量,迭代升级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惠企利企措施,激活法企联动服务效能,彰显政法系统重商诚意。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法理念,对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性财产采取“活封、活扣”等措施,有效释放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常态化推进刑事挂案治理,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持续纠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优化政务服务,保护公平竞争,包容审慎监管,让企业在延边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舒心发展,更好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三十六)宣传贯彻《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统筹“线上+线下”联动宣传,依托政府网站、公众号及政务新媒体开设“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专栏,通过图文解读、短视频等形式宣传《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线下开展“送条例进企业、进园区、进大厅、进社区”活动。组织全州营商环境工作人员专题培训,将《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执行纳入日常监督,提升服务质效、确保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等工作。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按照“应联尽联”原则,统筹加强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提升“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率及跨部门任务免打扰率。以“双随机”监管为手段,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升监管执法效率。〔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八)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强化区域交流合作与全链条保护,为创新主体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加强行政与司法协作联动,积极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重拳打击涉“吉字号”及延边民族特色品牌的侵权假冒犯罪,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矩阵,切实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十九)建立“‘延’途有法”法律服务机制。组建“‘延’途有法”服务团队,为50家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精准破解小微企业资金不足、法律意识薄弱、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难题。健全行政执法统筹协调与监督制约体系,持续巩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效,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四十)完善问责追责免责机制。将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列入重点调度事项,紧盯企业诉求,强化刚性约束,完善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和处理反馈闭环流程,从严整治破坏营商环境乱象。〔责任单位:州政数局,州直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健全任务推进、跟踪评估和问题整改机制,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持续营造尊重企业家、支持创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州直、驻延中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夯实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优化措施落地见效。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5-28
  • 关于发布《2025-2026年度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造站〔2026〕8号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开展2025-2026年度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诚信意识,提升行业自律水平,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监管效能,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二、工作内容(一)参与信用风险分类的范围1.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已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企业基本情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在我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业绩备案的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3.外省入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报的业绩应为在吉林省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奖项应为在吉林省获得的奖项。(二)信用风险分类的方法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采用综合评分法,加减累计百分制。考核内容为2025-2026年度企业基本条件、企业市场行为和企业不良行为三个部分。2.信用风险分为A、B、C、D四个类别。分值90分(含90分)以上,为A类,代表信用风险低;分值75分(含75分)至89分,为B类,代表信用风险一般;分值60分(含60分)至74分,为C类,代表信用风险较高;分值60分以下,为D类,代表信用风险高。(三)信用风险分类的工作流程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系统”(http://xyfxfl.jlszjw.com)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分类后提交省造价站,省造价站复核后形成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开。2.对线上提报的材料有异议的,省、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可进行线下核实。(四)信用风险分类工作的时间安排1. 2026年5月6日—5月15日,企业通过“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系统”进行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2. 2026年5月15日—6月30日,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分类。3. 2026年6月30日—9月30日,省造价站进行复核。4. 2026年9月30日后,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公示和发布。三、工作措施省、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联合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共享共用,运用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四、工作要求(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愿参与年度信用风险分类,自愿接受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向社会公开。(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省、市(州)级工作人员如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依规处理。(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四)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公平公正地开展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五、联系人及电话韩志刚 杨佳琦 0431-88940910  网络技术支持:15844027422附件:市(州)2025-2026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汇总表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26年4月29日市(州)2025年-2026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汇总表.xlsx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5-13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吉政发〔2026〕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2026年3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正文.pdf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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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德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德府发〔2026〕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2026年6月3日附件:德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纲要(印发).doc

    专栏 本市政策
    2026-06-11
  •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2026年项目建设攻坚方案的通知德府办发〔2026〕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2026年项目建设攻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5日  德惠市2026年项目建设攻坚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推进吉林全面振兴发展和突出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战略牵引的重大机遇,加快融入长春“一中心、五高地”建设,聚力打造“两城两区一中心”,充分发挥项目投资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扩总量、调结构、增后劲、蓄动能,持续加大项目谋划和推进力度,不断扩大有效投资。  ——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5%以上,建设5000万元以上项目70个以上。  ——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年工业投资同比增长5%以上,产业项目投资占比力争达到45%以上,产业项目数量占比50%以上。  ——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速。一季度新建项目前期手续成熟度达60%以上,开复工5000万元以上项目25个以上;上半年力争开复工5000万元以上项目65个,续建项目复工率达100%,新建项目开工率达80%以上;三季度计划项目全部开复工。  ——招商落位进一步夯实。全年新签约项目45个以上,新落位项目20个以上。  ——资金争取进一步加力。全年争取政策性资金额度达到10亿元以上,资金支付率达到绩效目标。  二、重点方向  围绕产业升级、特色农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民生福祉五大方向,集中力量推进一批战略性、引领性、突破性项目。  (一)聚力推进产业升级,夯实实体经济根基  围绕构建以制造业为骨干的“2+5+N”产业格局,统筹推进传统产业升级、优势产业壮大和新质生产力培育,谋划推进产业领域项目,引进投资超亿元项目5个以上,全年力争完成投资47亿元。围绕构建百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集群,加快完善长春循环经济产业园供热管网、道路及排水、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基础设施,督促大唐长春二热“退城进郊”2×660MW煤电、长春循环经济产业园——绿色分拣中心等在建项目加快工程进度,推动废旧泡沫再制造、10万吨废旧塑料再制造等项目加快落地。围绕做强百亿级农产品加工及食品产业集群,聚力发展玉米、水稻、肉类加工及健康食品产业,力促永食尚方便食品生产、仁粮谷道火锅食材鱼豆花生产、大合上大压小供热技改等项目竣工投产;加快吉牛农牧加工产业园、万禾现代化牧业产业园等项目建设进程;推动众大年屠宰2400万只肉鸡生产线、吉牛年屠宰5万头肉牛生产线、惠恒肉牛屠宰等项目开工建设。壮大装备制造产业,加快汉华年产6万吨重卡车桥、风电轮毂、风电主轴(二、三期)等项目建设,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向高端化、智能化迈进。壮大清洁能源产业,加快中电建天台34万千瓦风电、大房身21万千瓦风电、吉林龙源15万千瓦风电、农村分散式“太阳能+取暖”等项目建设。壮大环保建材产业,推动才府生产线改扩建、新然铝业年产一万吨铝制品转产扩能等项目加快投产,着力推进隆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吉林省慧美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扩建等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壮大医药健康产业,加快铭星药业大健康产业园一期及保健产品生产线项目建设进程。壮大肥料制造产业,推进云图复合肥、翔龙有机肥项目落地。全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推进吉林知本云数据中心项目落位。(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市经合中心、市项目中心,各乡镇(街),开发区)  (二)聚力发展特色农业,厚植农业强市底色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聚力建设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统筹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谋划推进特色农业项目,全年力争完成投资11亿元以上。以提升耕地质量为基础,持续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谋划实施松沐灌区改造、万宝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松花江江心岛五大围堤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巩固拓展畜禽产业优势,引导肉鸡加工、冷链物流等企业集聚,重点打造白羽肉鸡等典型规模化示范养殖基地;支持佳龙、阔源等生猪企业创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建强肉鸡、生猪、水稻、稻田蟹等现代农业产业园,大力发展特色富民产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粮储局、市发改局、市项目中心,各乡镇(街),开发区)  (三)聚力建强基础设施,提升综合承载能力  稳步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围绕基础设施短板弱项,积极争取中央、省、长春市各级资金支持,谋划推进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全年力争完成投资11亿元以上。实施城区新改建道路工程,打通和平路、龙凤路、惠富路、北一路4条“断头路”,完成建设街、惠富路、德福街、德兴街等9条街路改造。加快推进松柏路(跨京哈铁路)公铁立交桥改扩建。持续补强水、电、气、热等短板,建成虎林-长春天然气管道工程(德惠段)、吉林石化-吉林油田二氧化碳管道工程(德惠段),促进区域干线管网互联互通;推进长春升阳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米沙子镇城乡供水一体化、大唐长春二热“退城进郊”项目配套热网工程等项目开工建设;稳步推进中心城区“一城一网”集中供热,更新改造城区市政供热管网、二次供热管网。争取振兴街片区排水防涝工程、东部新城排水管网改造等4个项目获批超长期特别国债;东部新城污水管网改造等4个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持续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畜禽粪污治理,推动农村公路、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提档升级,着力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争取2026年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获得中央资金支持;加快省道其太公路五台乡广兴当至大房身高台子段、2024年农村公路灾后改建等工程建设进程,全力推进九德公路德惠段改建工程开工建设。提升城市人居品质,全力争取吉林省德惠市2026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4个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实施18个老旧小区改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项目中心,各乡镇(街),开发区)  (四)聚力推动绿色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建设美丽德惠,谋划推进生态领域项目,全年力争完成投资1亿元。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美丽河湖”建设项目,全力推动饮马河水环境流域提升、雾开河、沐石河水质提升等工程开工建设,进一步提升国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强化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加快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全力助推长春循环经济产业园申报国家级零碳园区,有序推进园区增量配电网、融和磷酸铁锂独立储能电站项目,扩大“绿电+消纳”模式应用;全力争取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获批“两新”超长期国债支持。加快乡镇污水处理站建设,围绕各乡镇污水场站及管网短板,打捆谋划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提升改造项目,争取各类资金支持。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速推进2025-2026年东部项目区侵蚀沟治理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五)聚力增进民生福祉,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把改善民生作为促进社会发展重点,着力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谋划推进民生及房地产领域项目,全年力争完成投资3.5亿元。坚定不移稳就业,稳步推进30个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带动困难群众就业增收。全面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实施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长德校区新建学生公寓、全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工程,谋划推进中小学校监控、广播、桌椅及办公教学设备改造提升等项目。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加快市人民医院医共体五大共享中心能力提升建设、市人民医院病房升级改造建设及上级资金拨付进程。培育医养结合,建强“一老一小”服务网络,全力争取德惠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三期)项目获得中央资金支持。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持续完善“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着力推进“好房子”建设,推动国翠园小区三期、锦秀上品二期等在建项目完成全部工程。着力增强文体服务供给,加速体育公园改扩建工程、体育设施改造更新等项目建设进程,谋划推进全市健身器材、运动场地更新升级项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局、市项目中心,各乡镇(街),开发区)  三、关键环节  紧抓项目谋划、招商、落位等关键环节,强化目标导向、压紧压实责任,以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推动项目建设提质增效。  (一)谋划生成环节  1.围绕重大发展规划生成项目。紧扣国家及省市“十五五”规划、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以及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聚焦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民生保障三大核心领域,谋划生成一批契合发展定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开发区)  2.围绕国家资金政策生成项目。抢抓国家积极财政政策和宽松货币政策窗口期,精准对接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及各行业专项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投向,充分运用新PPP、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市场化融资手段,谋划生成一批政策支持、发展需要、撬动投资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开发区)  3.围绕企业技改扩能生成项目。积极走访重点企业梳理技改扩能需求,鼓励推动大合、朗意、银河制药等规上企业谋划生成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项目,引导小微企业谋划生成扩张产能规模、提高科技含量项目;结合本地区本领域企业需求谋划生成延伸产业链条、加强互补合作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开发区)  (二)招商引资环节  1.加强产业招商。围绕“2+5+N”产业格局、资源禀赋及发展基础,系统梳理上下游可弥补短板弱项、填补空白领域、承接产业转移的关键企业,形成产业链全景图、发展路径图和目标企业清单,靶向招引链主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及配套协作企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集群升级。(责任单位:市经合中心等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开发区)  2.加强企业招商。坚持以企业为招商核心主体,聚焦德惠市重点骨干企业,常态化开展走访交流,全面掌握企业存量盘活、扩能升级、对外合作、产业链配套等需求,开展点对点对接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和金融机构信息灵、渠道广、资源多等优势,大力推行以企引企、以商招商、以链引商模式,激活企业招商内生动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多方参与的市场化招商格局。(责任单位:市经合中心等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开发区)  3.加强平台招商。充分整合各类招商平台资源,依托汽博会、光博会、航空展、大冬会等线下招商平台,积极搭建线上云洽谈、云签约等数字化招商平台,实现线上线下招商融合发力。持续强化开发区招商阵地作用,加大闲置标准化厂房、土地盘活力度,整合在外乡贤能人资源,全力拓展招商路径。(责任单位:市经合中心等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开发区)  4.加强对口招商。深化德惠市与天津东丽区、杭州建德市对口合作,利用哈长城市群重要节点城市优势,精准对接产业发展规划、产业转移趋势和资源互补需求,承接产业转移、资源外溢效应。(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合中心等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开发区)  5.加强资源盘活。梳理全市停产、停业企业及闲置国有资产,形成“双停”企业清单、“三未”闲置土地清单、闲置资源资产清单,优化全市国有资源资产“大起底”工作专班,建立开发区企业盘活工作专班,充分利用停产、停业、闲置等企业以及全市闲置国有资产等资源开展招商,通过投资注入、项目重启、厂房租售等方式推动项目合作,启动生产,拓增量、优存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不断提升产业承载力,促进闲置资产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经合中心等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开发区)  (三)落位建设环节  1.前期手续提速。推动项目前期手续集中办理,深入落实“领办、帮办”等服务机制,积极采取“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方式,联动自然资源、环保、住建等审批部门,共同发力,集中攻坚,重点推进项目立项、规划、环评、能评、施工等前期手续办理。针对争取政策性资金项目,加快前期手续办理进度,提早达到申报要求。(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广旅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开发区)  2.开复工率提升。推进新建项目应开尽开。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定期梳理项目要素需求清单,优化用地保障方式,深化政银企对接,统筹调配用地、资金、能耗、基础设施配套等关键要素,以最优服务、最强保障,力促重点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推进续建项目能复快复。紧盯项目建设关键节点,通过项目专管员定期踏查、调度在建项目施工进度,分析研判用工、用电、融资、物流等瓶颈问题,汇总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会商解决,实现问题快速交办、限时办结,以高效调度推动项目提速,争取形成更多实物工程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项目中心、市供电公司,各乡镇(街),开发区)  3.资金争取提量。围绕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支持领域,搞好项目包装、衔接和准备,分期分类做好项目储备,不断提高项目成熟度,确保国家正式通知下发后第一时间启动上报工作,争取更多支持。严格落实“资金下达即开工”要求,压实项目申报主体责任,推动项目快开工、快建设、快入库、早达效,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性资金投资效益,夯实全市有效投资底盘。(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粮储局、市政数局、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项目中心、市国资公司、市市场公司等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开发区)  4.入库入统提档。组建联合工作组,围绕长春市“三看一促”专项行动,及时做好入统标准和申报要求的解读,紧盯项目入统入库质量、时效,指导项目单位规范整理投资凭证、建设进度等佐证材料,确保项目开工2个月内达到入统条件即报即审、应入尽入。(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开发区)  四、工作机制  推进项目服务工作标准化、常态化,创新项目服务方式方法,为项目建设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一)实施领导包保机制  深入开展市级领导包保重大项目工作,进一步细化包保职责清单,明晰工作内容、压实包保责任,发挥市级领导高位统筹作用,形成部门、属地、项目单位合力。  (二)实施专班推进机制  针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成立由市级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深入项目现场靠前指挥、跟踪服务,助推项目加快落位建设。  (三)实施部门会商机制  遇到各单位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随时组织召开项目问题专题协调解决工作会议,着力破解重大项目落位建设过程中土地供给、资金配套、能耗指标、审批流程等方面难点瓶颈,明确解决路径、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四)实施定期调度机制  定期调度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进度、施工进度、堵点难点等情况,提高政策性资金项目成熟度,力争获得更多资金支持。  (五)实施清单管理机制  建立5000万元以上开复工项目、谋划争取政策性资金项目2个清单,定期跟踪进展,动态更新。  (六)实施项目专管员服务机制  根据项目行业、属地划分,按照“一项目一专管员”的方式设立项目服务专管员,专职负责服务项目推进协调工作。  (七)实施项目踏查机制  聚焦项目建设春季项目开工期、夏季推进期、秋季攻坚期,市项目中心牵头对全市5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实行逐个踏查,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深入排查实际问题,现场办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五、组织保障  (一)加快完善项目中心建设  全力加强项目中心队伍建设,提升队伍能力水平,确保为项目投资工作提供集中化、专业化组织支撑。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联动  市发改局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等行业部门抓好本领域项目建设工作。  (三)优化项目考核权重  将项目谋划、招商引资和资金争取情况纳入各部门、属地年度绩效考核,提高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考核分值。  (四)开展业务培训活动  围绕项目系统操作、入库入统、政策性资金项目谋划包装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培训授课,搭建常态化沟通交流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五)营造项目建设良好氛围  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的宣传报告,重点宣传营商环境、推进项目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营造亲商、重商的浓厚氛围。

    专栏 本市政策
    2026-05-07
  •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德府发〔2026〕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市长蒋再波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市审计局。  副市长刘竞阳 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分管财政、金融、民生、应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营商环境建设)、机关事务管理、信访、督查、地方志、企业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税务、社会保险、消防救援等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联系市审计局。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信访局、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市市场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市企业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德惠市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德惠市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武装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惠监管支局、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驻德部队。  副市长宋向波 协助市长分管交通、民政、残联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市民族宗教局、吉林盐业集团德惠有限公司、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市公司德惠分公司、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德惠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德惠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沈阳铁路局长春车务段德惠站、哈大高速铁路德惠西站。  副市长王嘉升 协助市长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及胜利街道、建设街道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胜利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  联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惠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惠分理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德惠市办事处(德惠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长春燃气(德惠)发展有限公司。  副市长赵莉 协助市长分管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德惠市委员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红十字会、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市融媒体中心(德惠广播电视台)、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副市长付井奎 协助市长分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利、畜牧、粮食和物资储备、气象、供销、农业机械化服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水利局、市畜牧业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气象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农业机械服务总站、市农业开发总公司。  联系各乡镇及惠发街道办事处、夏家店街道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惠市支行、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惠营销服务部。  副市长王大伟 协助副市长刘竞阳分管金融工作,做好政府债务化解工作。  党组成员周立伟 协助副市长李国峰做好经济工作。  副市长孙凯 协助市长分管公安、司法、退役军人等方面工作,配合副市长刘竞阳分管信访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副市长李国峰 协助市长分管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中小企业发展)、市场监督管理、经济交流合作、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对外经济联络、生态环境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交流合作中心、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吉林德惠经济开发区。  联系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德惠调查队、市工商业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市发展研究中心、国网吉林德惠市供电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德惠经营处。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

    专栏 本市政策
    2026-03-31
  •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惠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德府发〔2025〕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建立健全政府公示地价体系,促进我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作用,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德惠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德惠市城镇基准地价的定义  德惠市城镇基准地价是指在确定的区域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用途,以2023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分别评估确定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的区域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是指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贴现到一定年期的地租标准。  工矿、仓储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测算结果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标准。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德惠市城镇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土地平均开发条件  城区基准地价的开发程度统一定为“六通一平”(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暖、土地平整);  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基准地价的开发程度统一定为“四通一平”(即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土地平整)。  (二)容积率标准  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1.6;居住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1.6;工矿仓储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标准容积率1.2。  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商服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6,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6,工矿仓储用地平均容积率为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平均容积率为1.0。  (三)土地利用年期  设定土地使用权年期为各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期,商业服务业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工矿仓储用地为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50年。  (四)土地还原利率  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还原率为6.0%;房屋还原利率为8.0%;综合还原利率为7%。  三、德惠市城镇基准地价的覆盖范围  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定级范围是依据德惠市最新城镇开发边界,结合德惠市实际建设情况及上一轮基准地价定级范围综合确定。具体包括城区及17个乡(镇)所辖区域。  四、德惠市城镇基准地价土地级(等)别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四个级别,工矿仓储用地分为三个级别,17个乡(镇)分为四个等别。  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和等别应以城区土地级别图和乡(镇)等别图为准。  城区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相应土地用途末级执行。  五、土地用途的确定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规定,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各用地类型指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大类,价格细分到二级类。  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和特殊用地等用地,参照工矿、仓储用地确定土地价格。  单建地下空间,按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结建地下空间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确定土地用途。  六、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应用  对于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文件规定的工矿、仓储用地项目,可以执行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应用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是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租金的依据,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商品住房用地不适用国有土地租赁。  八、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按地下建筑物的最大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为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按所在级别同类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执行比例为:地下一层为20%、地下二层按同级别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执行,地下三层及以下按同级别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执行。乡(镇)地下空间基准地价参照城区比例系数执行。工矿、仓储用地利用地下空间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九、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德府发〔2016〕30号)同时废止。  本次公布的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德惠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2.德惠市城区基准地价年租金标准  3.德惠市乡(镇)基准地价表  4.德惠市乡镇基准地价年租金标准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附件:附件1 德惠市城区基准地价表.doc附件2 德惠市城区基准地价年租金标准.doc附件3 德惠市乡(镇)基准地价表.doc附件4 德惠市乡镇基准地价年租金标准.doc

    专栏 本市政策
    2025-12-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2日   德惠市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讲求绩效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4〕17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编制2026年预算起,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为确保改革任务落实落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打破支出固化格局,以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导向,以年度可用财力为基础,根据资金实际需求、项目轻重缓急、绩效评价情况等,综合平衡编制年度预算。坚持破立并举,构建有保有压、突出重点、统筹有力、讲求绩效的预算安排机制,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切实提升财政资金效能,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德惠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大力推进各类资源资产资金的统筹使用,建立健全同一领域不同渠道资金、财政拨款资金与单位资金以及不同年度间财政资金的统筹机制。这一举措旨在盘活存量资金,充分利用增量资金,深入挖掘财政资金潜力,夯实综合财力来源,从而提升财政的统筹保障能力。  1.加强收入预算统筹。强化部门资金全口径编制预算管理,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都要在部门预算中全面反映。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与本级同领域资金、债券资金通盘考虑,一并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集中财力保障重大战略和重点任务落实。支持部门在所属单位之间合理调配非财政拨款资金,非财政拨款资金可以满足支出需要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统筹研究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  2.加强存量资金统筹。健全存量资金核查和清理盘活机制。全面追踪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绩效目标已完成的结余资金、因客观原因当年无法形成支出的资金等,应及时交回财政,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对部门和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实施动态监控,常态化开展单位结余资金清理,将确无支出用途的沉淀闲置资金进行清理盘活,调入预算内统筹使用,切实做到“单位全覆盖、资金全覆盖”。  3.加强资产资源统筹。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底数,积极采取市场化方式统筹盘活。推进资产共享共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已建成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实现资产跨地区、跨部门、跨级次调剂使用,按规定处置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的国有资产。将存量资产使用状况作为配置增量资产的必要前提,对资产配置超标、存量资产闲置的单位,一般不再新增同类资产配置。加强信息化资产资源管理,坚持“统一规划、集约建设、高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二)创新预算编制方式,打破支出固化格局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市自编制2026年预算起,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坚持“量力而行、因事定钱、按事核资”,彻底打破“基数+增长”固有模式,各类支出预算全部“从零编制”。坚持“三保”优先原则,树牢长期过紧日子思想,统筹自有财力、上级补助收入,夯实财力来源,在优先保障“三保+”支出的前提下,结合部门履职尽责需要,有保有压、统筹安排。  1.规范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各单位要以单位性质、编制、人员、资产等基础信息为重要依据,编制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据实核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各项开支标准,在组织、人社部门工资系统中,据实填报在职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财政部门依据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工资数据,据实生成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人员支出预算。  (2)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公用经费实行人均定额、物均定额、比例定额的核定方式,并结合政策变化、物价水平、财力状况和预算执行等动态调整。持续严控一般性支出,严格新增资产配置,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公用经费部门经济分类科目,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2.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打破支出固化格局,根据机构运转和部门履职基本需要,结合过紧日子各项规定、支出标准、预算评审、绩效管理等,分类分档精细编制。  (1)建立项目支出分类清单。破除基数依赖,严格遵循“因事定钱、按事核资”的要求,根据机构运转、部门履职和公共服务等需要,建立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分类清单。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项目库管理,做好项目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调整以及督促实施、跟踪检查、绩效评价、考评验收、公示公开等工作。项目预算编制要做到立项依据充分、绩效目标合理、实施方案可行、资金计划详细,从预算编制源头提升项目成熟度。  (2)健全支出分档排序机制。区分轻重缓急对项目支出进行有效排序,并同步上传政策依据、相关部门审批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对国家和省有投入要求和具体标准的刚性支出“尽力而为”;对国家和省有投入要求但无具体标准的重要支出“统筹保障”;对部门履职合理需求的一般支出“量力而行”,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3)强化重点支出预算审核。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国家招商引资政策清理等工作要求,对本领域招商引资、财政补贴等存量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彻底开展核查,并提出保留、废止、修改意见。对重大宣传、展会、论坛、赛事活动等,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列入预算。对信息化维护类项目,根据支出标准、市场价格和历年支出评审核定。将5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作为预算编制重点事项报请市政府审定。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通过严格审批,有效控制财政支出规模,优化支出结构,防范因过度投资或不合理支出引发的财政风险,保障重点项目和民生领域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预算刚性约束,严格预算执行管理  增强法治观念,坚持预算法定原则,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同时,严格规范预算调剂行为,强化部门主体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法律权威性。  1.树牢长期过紧日子思想。各单位要强化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  (1)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实行限额管理,“三公”经费额度仅限当年使用,预计结转下年使用的,需下年重新申请“三公”经费额度。各单位履行对非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管理主体责任,从严控制规模,强化对支出事项的审核。严格执行行政和参公事业单位不得使用非财政拨款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的规定。  (2)严控委托业务费支出。凡不属于单位职责的事项,或属于单位职责但应由本单位直接履职承担的工作,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实施,特别是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能够承担的事项不得委托。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并以委托业务的方式变相增加财政供养人员和财政支出,委托业务费必须用于单位对单位之间的委托,不允许用于单位对个人的委托事项,禁止将不属于委托业务的事项笼统纳入委托业务费科目。  (3)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各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梳理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情况,摸清底数,建立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台账,并按要求同步报送编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严控执行中调增编外聘用人员支出,并逐步压减。  2.健全预算执行监控机制。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依法依规有效组织收入,严控预算调剂,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违规举债和挤占挪用资金,严禁突击花钱、铺张浪费,严禁通过混淆支出科目逃避执行监测。除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支出外,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预算,不出台当年增支政策,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和事项通过统筹当年相关资金解决,无法解决的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单位依法执行预算,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规范预算调剂事项,执行中临时增加一般性工作任务,优先通过调剂单位日常履职类项目资金解决,原则上不新增单位预算。  3.推进多种监督贯通协同。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预算刚性约束。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等协同发力。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预算管理质效  坚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与零基预算改革相结合的策略,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化为支撑,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1.强化目标管理,把好源头关口。强化事前绩效目标审核,对审核认为依据不充分的项目不得立项。各单位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按要求完善绩效指标库,细化、量化绩效指标描述,所有项目均应设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2.加强运行监控,确保目标实现。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预算部门和预算执行单位对偏离绩效目标或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应认真分析原因。对于因政策调整、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客观条件导致预算无法执行或执行进度缓慢不能实现绩效目标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  3.深化绩效评价,提升评价质量。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绩效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开展绩效自评,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财政部门要结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考量部门预算安排项目的社会关注度、资金额度、项目建设意义等因素,选取部分预算项目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挂钩。  三、组织保障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牵头抓好零基预算改革工作,加强对预算单位的业务指导,不断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改革有序实施。各单位要深刻领会零基预算改革的重要性,加强单位内部统筹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11月20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各部门(单位)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根据编制、人员、工资等据实核定人员经费;按照2026年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以及人员、车辆、房屋等据实核定编制公用经费预算。  (二)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11月底前,各部门(单位)按照支出类别和分档排序审核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点事项清单形式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统筹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三)重点支出事项清单及预算编制  12月5日前,各部门(单位)将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的部门预算项目重点支出事项清单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提出重点支出事项清单,报送市政府审定;12月底前,结合财力情况、省对市县“三保+”预算提级审核结果等,统筹安排预算。

    专栏 本市政策
    2025-11-28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松花江2025年河道采砂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7日   德惠市松花江2025年河道采砂监管实施方案  为合理有序开发河道砂石资源、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实现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正确处理河道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砂石资源合理利用,结合我市河道采砂实际,坚持保护生态、有序开采、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与原则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  5.《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河湖〔2024〕58号)  6.《水利部松花江、辽河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水河湖〔2021〕23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 423-2021】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先批后采,有序开采,强化监管。  二、组织形式  采砂监管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等部门及采区所在乡(镇)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缜密实施,协助市水利局做好河道采砂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能,积极推进河道采砂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责任分工  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我市河道采砂监管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拍卖标段划分及具体河道采砂工作的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完成拍卖工作,为买受人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水利政策法规对采砂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为河道采砂日常监管提供资金保障,年度所需经费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或“一事一议”及时拨付。  市公安局:发挥河道警长作用,严厉打击采砂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查处超载超限等违规问题,尤其对涉砂类黑恶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涉案船只、车辆等依法进行查扣处理。  市交通局:负责对采运砂船进行行业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营运、非法航行的采砂船舶及无证驾驶人员;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超限超载运输砂石车辆。  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对砂石堆放、运输道路用地情况进行审核监督。负责加强采砂码头周边林地、湿地管理,按有关规定对砂石堆放、运输道路是否占用林地、湿地等进行审核监督,依法打击非法占用、破坏林地湿地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负责依法依规监管及办理相关手续。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采砂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监管不力问题进行追究问责;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河道采砂或充当“保护伞”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采砂经营相关手续,加强砂石市场监督管理。  市司法局:负责对采砂监督管理提供司法保障,并进行政策、法律把关。  市税务局:采砂企业应按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市税务局对采砂企业依法进行税收管理,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沿江属地乡(镇):负责组织村屯干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为砂石开采、运输创造良好环境;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河道采砂有关工作。  四、基本情况  (一)河道基本情况  松花江位于德惠东部,上游中段,属界河,左岸是德惠市,右岸是榆树市和扶余市,自德惠市朝阳乡半拉山子入境至菜园子镇三不管出境,境内江道长86.33公里,最宽处1000余米,最窄处300米,区域流域面积4964.9平方公里。属冲积平原,河床砂质土壤构成,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较丰富,砂石资源丰富。  (二)河道采砂规划情况  根据水利部批复的《松花江、辽河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水河湖〔2021〕233号文),德惠市规划可采区7处:  岔路口镇罗圈背可采区,规划可采区面积58.38万平方米,年度采砂控制总量5.11万立方米;  岔路口镇河南屯可采区,规划可采区面积130.66万平方米,年度采砂控制总量17.08万立方米,  岔路口镇老石坨子可采区,规划可采区面积36.94万平方米,年度采砂控制总量1.31万立方米。  岔路口镇东张家坨子可采区,规划可采区面积43.55万平方米,年度采砂控制总量5.79万立方米。  松花江镇许家店可采区,规划可采区面积186.67万平方米,年度采砂控制总量20.19万立方米。  松花江镇边花岔可采区1,规划可采区面积52.84万平方米,年度采砂控制总量3.86万立方米。  松花江镇边花岔可采区2,规划可采区面积39.12万平方米,年度采砂控制总量3.77万立方米。  因中俄天然气管线穿越老石坨子可采区,该采区采量1.31万立方米。根据河道采砂管理相关规定,该可采区已不具备开采条件,取消该采区。  (三)标段划分  根据《松花江、辽河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核定的可采区数量,于2025年分两个标段公开拍卖,2025年度可采砂石总量55.8万立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标段一:拍卖砂石总量22.19万立方米。  采区年度采量:  1.罗圈背可采区5.11万立方米。  2.河南屯可采区17.08万立方米。  标段二:拍卖砂石总量33.61万立方米。  采区年度采量:  1.东张家坨子可采区5.79万立方米。  2.许家店可采区20.19万立方米。  3.边花岔可采区(1)3.86万立方米。  4.边花岔可采区(2)3.77万立方米。  (四)拍卖底价  砂石拍卖底价由德惠市河道堤防管理站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考虑砂石质量、开采条件、运输路径、市场价格等因素测算确定。  (五)拍卖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由德惠市河道堤防管理站委托第三方拍卖公司,采取网络竞拍方式,依法进行公开竞价拍卖。应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六)竞买人资格要求  为确保采砂拍卖工作有序开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竞拍。竞买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竞买人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应具有河道采砂相关内容。  2.采砂船舶及操作人员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件且在有效期内,在其他地区参与河道采砂备案的船只不得参与投标,每个标段至少需要功率100kw-400kw的采砂船15条。  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要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4.竞买人需提供码头使用意向协议书,年底采砂指标清零承诺书,需要提供乡村两级政府同意的砂石车辆运输路线图。  5.竞买人提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异常名录、严重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必须为公告发布前一个工作日至拍卖报名结束之日期间内出具的);要求竞买人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  6.符合条件的竞买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竞拍评估总价的 10%一次性交纳竞买保证金。  (七)许可方式和经营期限  按照“一年一场一证”和总量控制、按年度实施原则,买受人要按时完成年度开采任务。拍卖经营期为1自然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按年颁发,具体时间以采砂许可证为准。严格按程序办理、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根据水利部及吉林省水利厅要求,吉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必须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水利部电子证照系统”进行发放。  (八)拍卖时间及安排  预计2025年9月发布公告,报名时间、标的展示时间、拍卖时间以拍卖公告为准。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一次性缴纳全部拍卖出让金。然后向德惠市河道堤防管理站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和《采砂监管协议》。如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德惠市河道堤防管理站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则视为放弃中标结果,依法扣留竞买保证金并上缴国库。  (九)保证金的管理  竞拍会结束后,竞拍失败的,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竞买保证金。  (十)可采期  以采砂许可证批复时间为准。  五、采运砂方案  (一)采砂实施许可方式  根据《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河湖〔2024〕58号)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二)河道采砂开采控制条件  采砂控制总量55.8万立方米。布设6个可采区,即岔路口镇罗圈背可采区、岔路口镇河南屯可采区、岔路口镇东张家坨子可采区、松花江镇许家店可采区、松花江镇边花岔可采区1、松花江镇边花岔可采区2。  岔路口镇罗圈背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5.11万立方米,控制开采高程152.11米。岔路口镇河南屯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17.08万立方米,控制开采高程153.5米。岔路口镇东张家坨子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5.79万立方米,控制开采高程151.8米。松花江镇许家店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20.19万立方米,控制开采高程148.66米。松花江镇边花岔可采区1年度采砂控制总量3.86万立方米,控制开采高程146.1米。松花江镇边花岔可采区2年度采砂控制总量3.77万立方米,控制开采高程146.97米。  (三)堆卸砂场设置  1.本项目指定临时堆砂场仅限于经许可的采砂企业堆放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指定堆砂场内堆放砂石物料,经许可的采砂企业严禁在堆砂场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任何地点堆放砂石。本项目临时堆砂场投入使用时间与德惠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时间一致,超出许可范围的时段一律禁止采砂、堆砂。  2.临时堆砂场使用过程中对采砂、运砂船舶统一管理,停靠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位置。  3.买受人在可采期内,如遇松花江水位上涨且可能超过堆砂场平台高程时,需提前撤离人员、机具,确保人员与设备安全。  4.买受人在可采期结束,及时清理现场,堆砂场内所有物料,临时管理房,机具设备等全部清理干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封场。  5.汛期做好采砂、运砂船舶及水上漂浮设备管理,除防洪应急征用船舶外,其他船舶全部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进港或稳水区停泊,24小时派专人看护,保证船舶不脱锚,不跑偏避免船舶及水上漂浮设备对下游防洪设施及桥梁安全造成影响。  (四)运砂方案  临时堆砂场和运输路线应由买受人自行编制,由市水利局、属地政府、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等部门批复同意,方可实施。  (五)采砂作业  1.作业方式:采用水采作业方式。  2.作业时间:具体采砂时间以采砂许可证批复时间为准。  3.采砂机具及数量:  采砂机具为吸式采砂船,功率不超过400kw。可采区配备船只数量:罗圈背可采区不少于8艘(含8艘)、河南屯可采区不少于7艘(含7艘)、东张家坨子可采区不少于4艘(含4艘)、许家店可采区不少于7艘(含7艘)、边花岔可采区(1)不少于2艘(含2艘)、边花岔可采区(2)不少于2艘(含2艘)。采区开采时由船载抽砂机抽砂,过滤筛网将河流石卸至抽砂点用以恢复河床,过滤后的中砂直接装入运砂船,由运砂船运至临时堆砂场,滤水后再行外运。  六、采砂管理  (一)审查审批  采砂企业在开采外运之前,设立覆盖采区、进出场路口、临时堆砂区的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应统一制式,必须实现采砂船只、车辆、设备等作业区域全覆盖,能够清晰识别船只编号、车牌号码、采砂作业区起始点标识等要求,并完成与省级河长制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无法完成对接工作的,不予发证;要提交开采区域及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开采时间、运输路线、弃料处理、度汛措施、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安全保障等实施性开采计划,方可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买受人不得将河道采砂权擅自转卖、发包、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否则,市水利局将取消采砂企业的采砂资格,吊销其采砂许可证。  (二)监督管理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配合、联合监管”的管理体制。采砂企业要按照“双控”(采砂总量控制、船只数量控制)和“五定”(定开采范围、定作业方式、定作业时间、定尾碴清理、定安全责任)的要求,认真做好采砂作业,严厉打击超范围、超数量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失信档案,坚决取缔不服从管理的违法采砂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1.临时堆砂场和运输路线管理  临时堆砂场按采区布设:罗圈背采区和河南屯采区暂定为岔路口罗圈背临时堆砂场和朝阳乡临时堆砂场;最终以拍卖结果为准,由买受人自行选择;东张家坨子可采区、许家店可采区、边花岔可采区1、边花岔可采区2这四个采区指定堆砂场为乌金屯临时堆砂场。  临时堆砂场和运输道路不得占用耕地、林地、湿地,按照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查的场地和路线执行。买受人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更改。临时堆砂场要有具备资质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防洪评价,通过专家评审,并经省水利厅批复。  2.严控采砂船舶  每个可采区采砂船舶数量由年度开采总量、运距及船舶型号决定,严禁私自增加采砂船舶,所有采砂船舶必须统一喷字编号,安装GPS定位系统,船舶年检合格等。  3.严控采砂行为  采砂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开采计划,分层、分部位均匀作业,禁止乱挖深坑或者掏窖挖洞,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采砂行为如违反《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或相关文件要求,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合同。  (三)管理单位及职责  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及采区所在乡(镇)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要求,落实监管机构、明确责任人,加大对河道的巡查力度和密度,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应急预警、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四)现场监管方案  1.管理部门将依据各级管理文件及合同严格执行监管。买受人有责任和义务管理临时堆砂场内各自的船只、设备及人员,按要求进采区,参与生产的船只必须在省水利厅智慧监管平台备案,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进行违约处罚,对涉嫌违反刑事的将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2.按省水利厅的文件要求进行采运管理,每个临时堆砂场存量不得超过省水利厅要求。存砂管理由采砂企业负责,监管单位一经发现无监管运输的按盗采处理。  3.河道采砂许可证悬挂在采砂现场明显位置,各项采砂作业管理制度完善,在采砂现场、作业区显要位置设置砂场公示牌、警示牌、采砂作业区起始点标识。  4.采砂期间要按批准的开采范围、开采时间、作业方式、采砂船功率规范作业,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超船数、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  5.对采砂船、运砂船进行监管,未经海事部门审验合格的船舶和船员不得进入开采作业区参与采砂、运砂活动。对无审验船舶和无船员证进行采砂作业的由交通部门监管和处理。  6.对采砂船舶进行统一登记,采砂船舶和机具在禁采期统一停靠在指定地点。  7.要求砂场不许滴水流污的运砂车辆出场,如因此问题造成环境污染或道路结冰并引发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处理。  8.采砂结束后,撤出一切采砂设备、设施,清除堆砂场,清理平整场地,作业区及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准堆放砂石及弃料,做到场地无坑无坨,即“工完场地清”,保持河道岸线平顺。  (五)现场监管责任主体及监管组织机构和职责  责任单位:德惠市水利局。  职责:负责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维护河道管理秩序。  责任单位:德惠市河道堤防管理站。  职责:负责有采砂许可证河段的现场监管,监督企业实施规范采砂,严格落实旁站式监管、视频监控、砂石采运管理单等各项制度,现场监管责任人负责监督巡查,特别是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加大巡查频次,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  职责:负责认真开展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六)安全生产管理  1.买受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由砂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安全生产,每个砂场自行配备足够的安全员,负责本砂场安全生产检查和教育培训,并对各个生产组参与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要求所有机械设备驾驶及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求砂场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要求必须齐全,由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并落实。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安全负责人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采砂企业实施采砂、上料、堆放及运输必须在智能监控管理范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智能监管。采砂企业要保护好采砂智能监控设施设备,如遇损坏情况,应及时停止采砂和运砂行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采砂企业自行负责。  3.在堆砂场周围及临时便道进出口安装智能监控摄像机,便道进出口安装高清车牌识别摄像机、治安摄像机各1套。  4.按照河长制“清四乱”要求,岸边不能存在影响环境和行洪安全的障碍物或构筑物,砂厂管理房要建成统一模式的集装箱房,随时可以拖吊走。开采作业区内不得倾倒垃圾,设立封闭式可回收污物的垃圾箱,采砂船(运输船)严禁油品泄漏污染水体,运输砂石要有防护措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厕所要设立封闭式可回收污物的简易厕所,要远离江边。在采砂和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破损、环境污染、噪声扰民及在河道中倾倒垃圾的采砂企业,由行政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乡(镇)配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砂场区域。  七、河道修复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加大德惠市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实施的必要性及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宣传力度,确保我市河道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增强社会公众对生态修复工作的理解和认同,营造良好环境氛围,积极引导群众支持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全面领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二)落实生态修复措施  按照水利部批复的《松花江、辽河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和《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抓好生态修复工作。  1.妥善处理废弃或执法没收的船只及采砂设备。对过期砂场废弃或执法没收的船只及采砂设备进行妥善处置,发布清理公告,对无人认领、执法没收的船只及采砂设备也要采取切割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能随意堆放,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  2.做好河道采砂点的生态修复。筛分出来的河流石需按要求摊平回填至河道开采区域,做好生态红线图斑以外的河道采砂生态修复工作,对河道采砂挖掘沙坑、坑槽进行回填、平整。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要加强对合法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建立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和监管流程,严禁超许可开采、超范围开采,督促砂场业主落实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措施。在采砂许可到期后,要督促砂场业主撤离采砂设备、清运废弃砂石,清除弃渣废料,平整堆体、坑槽,对破坏的河道植被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四)明确责任,强化问责  确认修复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协调解决辖区重点河段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各阶段工作遇到的问题。市水利局负责督查重点河段河道图斑生态修复工作,对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市政府实施问责。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市水利局对管辖范围的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修复方案、存在问题、推进措施、工作总结、生态修复清单年底报市政府。  八、恢复验收  合同到期后,买受人必须按照市水利局工作要求及时自行无偿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和采砂作业相关各类设施设备,并恢复河道原貌,申请验收。买受人不按要求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将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关处罚。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河道采砂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按时按要求完成河道采砂工作任务。  (二)归档立卷,备检备查  市水利局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河道采砂文件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及时对各种文件和资料进行归档,以备检查。  (三)执纪问责,严肃纪律  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河道采砂。对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河道采砂、人为设置障碍的,阻挠、妨碍河道采砂管理行政执法的,不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河道采砂监管资金  市财政局按照采砂管理实际需要,经财政审核后列入预算,专项用于河道执法巡查、河道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和设备运行维护等支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 表:德惠市可采区规划成果表  附图1:德惠市松花江采砂分区总体布置图  附图2:德惠市松花江段河势图  附图3:德惠市松花江采砂分区布置图(一)  附图4:德惠市松花江采砂分区布置图(二)  附图5:德惠市松花江河势演变图  附图6:德惠市岔路口镇罗圈背临时堆砂场平面图  附图7:德惠市朝阳乡临时堆砂场平面图  附图8:德惠市松花江乌金屯临时堆砂场平面图附件:德府办发 4号 附件《德惠市松花江2025年河道采砂监管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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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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