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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2026年第三批“两重”建设项目近日下达,共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1935亿元。至此,今年“两重”建设项目清单全部下达完毕。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安排8000亿元支持了1417个重大项目建设,涉及科技创新、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长江沿线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管网、重大水利工程、西部陆海新通道、高等教育提质升级、“三北”工程等重点领域。同时,加快推进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体制机制创新等措施,包括完善铁路投融资和价费机制,支持长江沿线城市开展污水处理收费模式改革,研究制定各类防洪工程设施稳定运用年限标准,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高质量推进“两重”建设各项任务。
专栏2026-07-09 -
数字经济浪潮下,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崛起本是一场提升物流效率、降低运输成本的产业变革。然而,在行业快速扩张过程中,因其轻资产、流水大、用票频繁且税源高度集中的特点,成为一些地方违规招商引资的“重灾区”,严重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部分平台企业也逐步偏离“承运”初心,异化为虚开发票、套取补贴的“开票工具”,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隐患。 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今年以来,税务部门专门部署组织开展“开票经济”涉税问题集中整治,持续拓展工作成效。随着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大和监管体系的持续完善,网络货运领域一场以合规为导向的深刻行业调整悄然进行。 税务合规监管直击“开票乱象” 网络货运行业的“开票乱象”已成为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顽疾,也引起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警惕。近年来,税务总局持续开展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自2024年起,开始在部分省局开展网络货运行业管理试点,探索规范网络货运行业税收秩序,并在全国范围内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处“空转走单”“循环开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2025年12月,首次曝光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涉税违法案件,陕西网络货运平台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伪造运营的“真实性”,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收取“开票费”。公安机关已抓获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379户下游受票企业被移送查处。 作为网络货运行业管理试点地区之一的安徽,税务部门依托省政府主导建设的“安徽省网络货运服务平台”,会同交通、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银行等多部门围绕“资金流、信息流、合同流、轨迹流、票据流”,建立17项校验规则,搭建“五流合一”闭环监管体系,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上报运单实行100%全量核验,实现“源头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目前,该平台已在全省7个地市(20个区县)完成部署,累计接入173家网络货运平台企业。 在网络货运行业比较集中的天津,税务部门自主研发网络货运行业风险模型,通过将平台企业报送数据与申报数据进行交叉比对、成本费用合理性分析等多维度校验,精准识别行业风险疑点,有效规范网络货运行业税收秩序。 在江西,税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通过将运输资质、车辆轨迹、运单数据等4类13个风险指标固化在税收大数据智慧平台,实现定期扫描、精准识别。2026年1至5月,推送风控核查任务7户,推动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 “不法平台企业以违法手段获得成本优势,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合规平台企业反而在价格上处于劣势。‘开票经济’所构建的畸形商业模式,本质上是在透支行业未来的信用。”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指出,税务部门依托大数据精准识别风险,一体化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正是为守法经营主体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平台合规经营要握紧“安全底牌” 维护税收法治公平,关键在于筑牢根基。制度约束是重要基础。2026年1月26日,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从平台资质、主体责任、数据监管等多维度明确规则。这是网络货运行业从“规模扩张”走向“规范发展”的关键制度跨越。 但制度只是底线,经营主体更需主动握紧“安全底牌”。现实中,一些平台企业明知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仍然心存侥幸。但钻制度空子的做法不可能长久。反观那些守规矩的平台企业,立足真实运输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开票,赢得了市场信任和更好的合作机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守法经营不是发展的枷锁,而是企业长久生存的“安全底牌”。 从行业整体看,合规监管的效果正在显现。以江西为例,税务部门通过对接省交通运输厅,获取全省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并正式接入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的企业名单,结合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信息,将全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共96户全部纳入核查。2026年1至5月累计开票11.8亿元,同比下降六成以上。安徽通过“五流合一”的闭环监管体系,核验运单1611.31万条,累计发现异常运单175.09万条,经人工复核,阻断涉嫌虚开发票交易30.19万笔,涉及金额10.23亿元,推动全省车辆资质合规率达93.4%、轨迹合规率达98.9%。从全国层面看,今年1至4月,违规招商引资企业较为集中的道路货运服务等行业开票金额同比下降5.9%,降幅较去年全年扩大4.6个百分点。 数字“瘦身”的背后,是泡沫被挤掉的真实写照。那些靠“开票经济”存活的劣质平台,正加速被清出市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翟继光表示:“法治不是企业的‘紧箍咒’,而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防护栏’。”他指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一旦涉及虚开发票,不仅面临税务行政处罚,更可能触发刑事追责——从行政罚款到刑事责任,每个违法环节都将产生不可逆的法律后果。“在税收监管日益穿透、执法尺度持续统一的当下,守住法律底线是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 市场公平竞争需亮出“统一标尺” 一些地方以财政奖励、税收返还等方式招揽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入驻,既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也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2024年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再通过税收返还等变相方式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随着建立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落地,这一路径正在被全面“封堵”。 对踏实做真实运输业务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来说,“一把尺子量到底”是最大的利好。当每一单运输业务都可追溯、可验真,虚开发票彻底失去生存空间,那些真正有技术、有效率的平台企业自然能脱颖而出。一个干净的赛道,才能跑出真正的千里马。 李平认为,随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落地生根,地方财政政策的统一性正在重塑,这是网络货运行业从“畸形依赖”走向“自我造血”的关键转型期。他建议,地方政府应从“拼政策”“搞返税”转向“优环境”“强产业”,引导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科学发展,挤掉虚开发票的“水分”,让统计数据真实反映行业实际。 与此同时,行业中有声音建议出台“征3抵9”、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翟继光表示,这类建议不符合增值税“征扣一致”的基本原理,容易催生新的政策套利风险。如果形成新的“政策洼地”,将导致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与线下物流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平台可能利用优惠压低运价,挤压货车司机和中小物流企业的生存空间,加重行业内卷与经营失序,扰乱经济税收秩序。
专栏2026-06-26 -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2026年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已完成。评价结果显示,2026年,税务部门共对5466.9万户经营主体进行评价,较上年度增加490.3万户。我国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持续向好。 从具体数据看,全国守信经营主体达4711.1万户,同比增长8.6%。其中,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最高的A级经营主体约788.4万户,占比为14.4%。同时,有971.7万户经营主体信用级别较上年度提升,同比增长44.1%。其中,439.6万户经营主体从B级升至A级,10.4万户从信用较低的C级提升至信用较高的B级。 值得注意的是,主动修复信用的经营主体同比增长约三成。有1815.4万户经营主体主动纠错、修复信用,较上年度增加417.8万户,同比增长29.8%。其中,388.1万户经营主体修复信用后,实现信用级别的提升。 此外,根据2025年7月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今年有3.7万户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参评。其中,信用级别较高的A级、B级个体工商户占比分别为35.7%和40%。 “从本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各项数据来看,经营主体整体纳税缴费信用状况呈现稳步向好的良好态势。”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表示,这表明各类经营主体守信经营、主动增信意识显著提升,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正向激励与约束作用有效显现,有效助力市场经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提升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专栏2026-06-11 -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批准发布《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基础电信企业网上营业厅服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47484—2026),对网站和手机APP形式的电信服务网上营业厅全流程进行规范。在信息透明方面,标准提出应醒目地在同一页面明示业务的资费标准、服务内容、适用范围、使用规则等重点事项,不使用“0元”“免费”“不限量”“永久”等易引发用户误解的表述,不通过折叠、隐蔽、模糊等形式隐瞒或淡化限制性条件。在无障碍服务方面,标准提出网上营业厅应为用户提供友好的界面设计,如为老年群体提供适老化页面,页面中不出现广告悬窗。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标准提出网上营业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按要求获得用户授权同意,数据使用过程中应采用加密、脱敏、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防范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滥用。
专栏2026-05-28 -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筑牢耕地保护的司法屏障。《规定》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的制止权以及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一,《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分两款分别规定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合理审慎的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依法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第二,《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第三,针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的状态之前,应当视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继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是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定》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是明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等,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第一,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和数量标准。第二,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竞合适用规则。第三,规定了从重处罚和从宽处罚的情形。第四,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耕地领域有关职务犯罪的处理,特别是明确了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的处理规则。第五,规定了单位犯罪、反向行刑衔接以及多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等问题。 四是明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以及起诉期限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一,关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问题,《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关于行政机关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中一并作出罚款等决定时,如何计算起诉期限问题,《规定》进行了区分处理,即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就责令限期拆除行为适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的,结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角度出发,起诉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例外情形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已经依法告知就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起诉期限的,鉴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此时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起诉期限。 五是完善案件审理和裁判方式,明确执行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的用地权益。第一,对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但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若干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二,针对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的同时,可以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规定》明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有关部门对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作出调整,被告以相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调整后的规划为由,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第四,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案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结合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就非法占用耕地问题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被告是否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职责,或者依法作出补办、完善手续、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等处理决定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第五,针对涉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执行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执行涉及耕地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时,应当将维持或者恢复耕地种植条件作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标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是否已经达到维持或者恢复耕地种植条件进行评估。 六是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因工作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审查申请材料不严格、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并因此遭受损失,对此,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批准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七是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责,强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针对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导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提起公益诉讼,强化对耕地的全链条保护。
专栏2026-05-13 -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对外公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办法将于今年9月30日起实施。 当前,部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存在虚假宣传、无序竞争等问题。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文,从营销资质、内容、行为等多方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 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根据办法,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此外,办法还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规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环节。
专栏2026-04-29